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要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证明书

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要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证明书     秦某与杨某婚后感情破裂,秦某与他人有了婚外恋,杨某遂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后15日内,秦某与杨某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
    根据1991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法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如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经过上诉期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一审判决书上并没有载明判决书何时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出现当事人要重新登记结婚等情况时持一审判决书办理相关事务多有不便,时间未明确。因而最高人民法院作了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应出具证明书的规定。证明书应包括“本院关于某诉某离婚一案的民初某字民事判决书,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的内容,并加盖一审人民法院的院印。

    发布于2013年02月24日 22:22 | 阅读数(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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