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新规:中外律所可联营

  [ 英美所等外国律所通过联营,就能以联营所的名义出具中国法下的意见书,以联营所的名义出庭,全面参与各项法律业务 ]

  中外律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及中外律所联营的两项实施细则发布,这也意味着中外律师可以通过这两种合作方式,开展更多跨境的业务合作。

  此前在CEPA框架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所已经可以与内地律所联营,此次则将联营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符合条件的外资律所。

  2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允许中外律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采取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同时,允许中外律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各自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中外律师可以针对一项具体的跨国法律事务,共同提供法律服务,不过中外律师依然只代表各自律所。

  在法律服务层面,根据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只能“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不能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驻华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也不得提供法律服务。“中国法执业律师不能够对于外国法管辖的相关交易和文件出具法律意见。”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府申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而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跨法域的业务需求也越来越多。

  这两项实施办法,是针对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23项服务业开放措施提出的—探索密切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包括港澳台律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申请参与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不管是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还是联营,均需要至少一方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机构,也就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在自贸区内设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建军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此一来,英美所等外国律所通过联营,就能以联营所的名义出具中国法下的意见书,以联营所的名义出庭,全面参与各项法律业务。

  郑建军称,前期已经有一些美资所来寻求合作。“短期来说,前期已经在国内有办公室的外资所,会先行观望。其他没有任何中国联系的外国所,会尝试在自贸区开设中外联营所。”

  上海一家中资律所合伙人刘先生对本报说,该政策目前的影响还讲不清楚。但从长远看,对促进企业走出去的并购和外资就近接受外国律师提供的非诉服务等,肯定会产生影响。

  作者:胥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