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及解决商业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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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分两部分刊登, 2012年6月5日金杜法律博客(Chinalawinsight)刊登的了本文的第一部分。文章第二部分将继续对《香港的法律制度及解决商业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读。
  八、简易判决
  简易判决可作为以全面审讯解决纠纷的另一选择。简易判决是在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庭可以不经过庭审即向原告人提供实体终局性判决结果[i].简易判决的程序是为了避免被告人拖延判决进程,并在被告显然缺乏抗辩理由的情况下,避免浪费时间及诉讼成本。
  当事人对案件要件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判决;若存在争议,要看该争议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抗辩。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抗辩,案件不适用简易判决。
  九、缺席判决
  除简易判决外,缺席判决是原告人获得有利判决结果的另一选择。若被告未能于法定时限内确认送达或向法院提交答辩,原告可不经过庭审证明其案件便能获得判决[ii].缺席判决旨在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定时限,而缺席判决实质是未遵守法庭时限的惩罚。
  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未提交拟抗辩通知书或未于法庭指定时限内提交答辩状的被告人作出判决。若被告已于接受法院送达起诉书的同时明确表示不会作出答辩,原告也可申请缺席判决。
  十、禁令救济
  一般而言,禁令是法庭用以在实体判决作出前限制被申请人行为,防止不法行为的继续,或改变被申请人不作为的状态。禁止性的强制令是指禁止被申请人继续进行不合法行为的强制令,而强制性的禁令是指命令本申请人作出积极行为或停止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的强制令。
  《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提及“终局禁令”及“中间禁令”.终局禁令是指当原告的合法权利被确认成立,且被告存在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或有侵害原告权利的危险时,法庭裁决作出的永久性禁令。不论禁令是否于判决前作出,终局禁令外的其它强制性禁令都称为中间禁令。一般而言,中间禁令于传讯令状发出后紧随作出,指示被告作出或停止作出某些行为。中间禁令可以是禁止性或强制性的[iii].
  禁令救济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相似。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s)及容许查察令(Anton Piller orders)是其中两种强制性救济。
  资产冻结令被视为一种(通常是中间禁令)补偿,目的是限制有关财产(可能会被用作支付原告债务)的处分或转移,保证民事判决可以得到切实执行的强制性措施。法庭有权通过中间禁令,防止被告为了避免支付未来的判决债项,转移或处分可用于执行判决的资产。该禁令将会“冻结”特定数量的资产(该资产的价值与原告在诉讼中的赔偿请求大致相当)。
  至于容许查察令,为了保存申索标的物或有关文件,法庭有权作出强制性禁令要求被告允许原告进入被告控制下的场所检查该等物件并扣押和确保这些物品和文件被安全保管[iv].
  为了保证资产冻结令(于判决前及判决后)的效力,法庭有可能会作出附带命令,要求被告(1)披露其资产;(2)披露相关文件;并(3)应对质询。
  这些禁令可帮助(1)决定资产的地点、性质及位置;(2)澄清有关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及(3)使第三方知晓禁令的存在,防止第三方故意或过失的协助被告人转移或处分资产。该披露的目的是要确定被告人资产的位置。在例外的情况下,于资产冻结令下,可作出容许查察令以辅助证据开示[v].
  就香港的仲裁而言,仲裁法庭有额外的权利允许临时强制令。香港的《仲裁条例》第35条下,仲裁法庭有权作出保存资产的命令。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条例》第45条下,即使仲裁不在香港进行,只要仲裁裁决可能在香港执行,或该临时措施适用于香港,香港法院便有权力作出临时强制措施[vi].因此即使于中国内地开始仲裁,香港法庭也有权作出禁令救济。
  十一、商业案件审讯表及审讯语言
  为了加快诉讼程序,法庭会将一些涉案金额高、案情复杂的商业案件加入商业案件审讯表。商业案件审讯表的功能是加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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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i] O.14, Rules of High Court, High Court Ordinance [ii] O.13 and O.19, Rules of High Court, High Court Ordinance [iii] Order 29, paragraph 29/1/1, White Book 2011 [iv] Order 29, paragraphs 29/1/1 and 29/1/5, White Book 2011 [v] Order 29, paragraph 29/1/67, White Book 2011 [vi] Saurabh Bhagotra, “Asian arbitration redefined”, Hong Kong Lawyer, October 2011 [vii] Practice Direction SL 1.1 of Hong Kong [viii] Weixia Gu, “Civil Justice Reform in Hong Kong: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Hong Kong Law Journal, 40 HKLJ 43, 2010, p.1 [ix] Weixia Gu, p. 3 & Rules of High Court, Order 1A, r1 [x] Rules of High Court, Order 1B [xi] Weixia Gu,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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