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垂驾校股东致马天荣书记、席小军市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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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马天荣书记、席小军市长:

《一个民营企业成了长治市八证局长及腐败官员口中的唐僧肉》是我公司所遭遇一切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的真实写照,二十多家网络媒体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二十多名资深记者进行了联合点评,短短时间内就得到了数千万网民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马书记、席市长,至今仍未见长治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作出任何反应与重视。落实解决问题更是无从谈起,对此,我们深感遗憾与不解。为了长治市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公信力,同时也为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不得不再次通过网络媒体,以视频的形式向二位领导反映举报,以求公道: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1123日,由陈鹏飞副市长签发的(2015)第29次《会议纪要》,我们认为该《会议纪要》极端草率片面、盲目武断。对国家公务员强行霸占经营我公司的违法乱纪行为,不但不依法进行查处,反而进行掩盖、包庇、纵容,认定成了合法经营者。而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并为社会及长治市做出了巨大贡献的我公司,不但不依法保护支持,反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打击、栽赃陷害,诬陷为非法者。此《会议纪要》不但剥夺、侵吞了我公司股东的合法经营权及成果,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市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与公信力。

八证局长樊红伟与国资委的主要领导强强联手珠联璧合,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擅用公权以长治市公安局的名誉,于2013107泡制的《关于移交南垂驾校的函》及108日的所谓《会议纪要》,纯属抽梁换柱、偷换概念、此地无银三百两:

199858日,长公交警字(1998)第20号文件,《关于注销长治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营业执照的决定》充分证明,原交警队驾校已不复存在,所存在的资产已全部租赁给与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我公司,有《租赁合同》为证,但该市局公函却把租赁关系演变为脱钩改制,此脱钩改制纯属子虚乌有,这一子虚乌有的脱钩改制难道就把双方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否定、推翻了吗?这是其一。其二、如没有国有资产,交警支队有什么资格与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有什么资格收取我公司租金?我公司所租赁的资产纯属国有,这是无可非议的,双方对此并无争议,请问:为什么拿双方无任何争议的国有资产来反复述说,其动机、奥妙何在?其三、事实证明,我公司所租赁的国有资产,不仅没有流失,而在我公司的管理维护下,所租赁的国有资产,不但丝毫未损,而且得到了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何谈起?此谈纯属空穴来风。其四、八证局长樊红伟制造的给国资委的公函及会议纪要,纯属是强取豪夺的遮羞布,他们的行为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2013117日、118日公函及会议纪要的泡制者八证局长樊红伟,已在反腐浪潮中于2014年中枪落马,但令我们迷惑不解的是,20151123日,以长治市副市长陈鹏飞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所作出的(201529次《会议纪要》,为什么要步八证局长樊红伟的后尘?其步调高度一致,继续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掩耳盗铃、贼喊捉贼呢?请问:

    一、为什么三个文件对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我公司以及长治市交警支队与我公司签订的,从1998年至20141231日租期的四份《租赁合同》、一份《补充协议》只字不提呢?

    二、为什么对我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累计交纳交警支队一个多亿的租金只字不提呢?对其巨额租金用于何方?是否缴纳了政府财政?政府部门是否对巨额资金进行过审计?为什么该《会议纪要》只字不提?

    三、假设交警支队利用国有资产与我们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存在,1998年交警支队原驾校已注销不复存在,为什么历时15年后的2013年,长治市公安局、国资委才来主张这些国有资产?这15年来市公安局、国资委的领导干什么去了?这15年来谁在保护、管理这些国有资产?为什么该《会议纪要》对此只字不提?

    四、1998年国家与政府部门早已颁布,国家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国家公务员不允许参加经营活动。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中纪委更是多次强调,为什么交警队、国资委的主要领导从2013年先后委派他们的亲信窦福庆、申国庆、郭保国等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营我公司?为什么该《会议纪要》对此只字不提?

    五、窦福庆、申国庆、郭保国等国家公务员从2013年管理经营我公司至今,不管租金也好,税金也罢,他们是否缴纳?缴纳了多少?又给社会带来了哪些效益?为什么该《会议纪要》对此只字不提?

    六、不管郭亮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还是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界定报告》,所认定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投资情况,都是对原交警队驾校的投资,正因为有政府部门的这些投资,才有了原交警支队驾校的资产,该驾校注销后,交警支队才利用这些国有资产与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才有资本资格收取我公司上亿元的租金,我公司租赁该国有资产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过资吗?

七、八证局长的《公函》与《会议纪要》,与陈鹏飞为首作出的市政府《会议纪要》,既然不认可我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为什么还要拿上我公司的手续、证件、印章,进行经营活动?

八、我公司与交警支队签订的最后一份《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租期是20141231日终止;第十条又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全部归还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商定后继续租赁;否则,乙方须如期归还甲方租赁物,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该合同的条款充分证明:国有资产不但没有流失,而且有合同的约定保障,为何该《会议纪要》同八证局长的《公函》、《会议纪要》高度吻合一致呢?在明知国有资产既有保障,更谈不到流失的情况下,而又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幌子来毁灭一个民营企业,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企图昭然若揭!

尊敬的马书记、席市长:对综上的情况,您二位是否清楚明白?陈鹏飞副市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否向你们如实反映汇报?

党和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发展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为国家的经济腾飞做出了巨大贡献,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习总书记在今年两会上又再次强调,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民营企业支持、平等、减负。大力发展非公经济的立场毫不动摇。为什么八证局长樊红伟致国资委的《公函》,并和国资委合作制造的《会议纪要》,及陈鹏飞副市长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厅的《会议纪要》,与党中央改革开放,发展民营企业的大政方针、习总书记的号召背道而驰?对我们这样一个利用交警支队自愿租赁给的场地财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并给长治市政府的财政、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的民营企业,不但没有进行任何支持与帮助,反而打击、侵吞、霸占?并以从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罪名,把我们的股东移送司法机关,这究竟是什么行为?

为什么市政府办公厅作出的《会议纪要》对综上的八个原则问题避而不谈?为什么我公司的股东无奈的正常维权,却被公安机关雷厉风行地非法拘留的拘留,拘禁的拘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我们究竟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面对这样的人民公安机关,市政府的国资委,我们心寒、心冷!给我们股东强加的莫须有的罪名,从事实上、法律上能站的住脚吗?为什么八证局长樊红伟与国资委某些腐败官员利用公权力,打着所谓根本不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幌子,对我公司全体股东、广大职工历时十多年来的努力、奋斗、拼搏的成果强取豪夺?现在他们的亲信仍然稳坐在我驾校,进行非法经营、中饱私囊,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三年来无人查处,反而以国有资产流失的招牌,给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执法犯法的腐败行为。

马书记、席市长:当今是一个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社会舆论监督执政的时代。请问:这些手中执掌着公权力的所谓领导,他们是通过什么法定的程序、合法有效的证据来否定交警支队与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呢?又是通过什么法定的程序、合法有效的证据来否定工商局为我们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呢?难道这些腐败的国家公务员是真正在保护国有资产吗?他们这种动用警力以公抢私的行为给长治市委市政府带来何种影响?

马书记、席市长:你们是否能够与党中央习总书记的精神号召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能够本着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对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原则,依法责成国资委立即归还我公司的财产和一切手续、证件、印章,并赔偿我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对涉及该案的腐败官员、害群之马立案查处!

马书记、席市长:我们也一定会不畏强暴下定决心将此官司一打到底!直到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彻底维护为止,我们坚信,笼罩在我公司头上的腐败阴霾一定会有散去的一天!

   公司股东:

      郭建国 身份证号码:140411195305112412

      方红伟 身份证号码:140402196708091618

      郭志刚 身份证号码:140402197009293610

      石玉和 身份证号码:140402196212301618

                                  2016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