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营改增后律师事务所中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是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使用的是简易计算方法,适用简易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抵扣问题,因此本文所针对的律所报销问题是指的是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所的报销问题。
那么首先要知道是哪些项目是可以抵扣,哪些是不可抵扣的项目。本文总结了经常会涉及到的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和不可抵扣的项目。
一、可抵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税率是17%的可抵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宣传用品(注意无偿赠送的宣传用品也视同消费)
2、修理费
3、办公用品
4、低值易耗品
5、电子耗材
6、差旅中的车辆租赁费
7、固定资产(注意有时也可能是11%)
(二)税率是13%的可抵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水电费(注意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
2、印刷费
(三)税率是11%的可抵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邮电费(注意有时也可能是6%)
2、物业管理费
(四)税率是6%的可抵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手续费
2、差旅中的住宿费
3、咨询费
4、会议费
5、培训费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福利费
2、招待费(招待费超额部分需缴纳25%的所得税。)
3、除开住宿费外的差旅费。如车票和餐费
4、工资支出
5、用于免税项目的支出
6、供应商无法提供可抵扣凭证的支出
案例
一个律师要出去办案子所产生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办公用品使用消耗的成本费用、学习费用(会议费、专家研讨会)、支付给律师助理的工资费用,对于以上费用对照以上项目,哪些是可以报销的呢?其中餐饮费、办公用品消耗的成本费用、支付给律师助理的工资费用是不可抵扣的,而住宿费、租车费是可以抵扣的。故尽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还有没报销的费用必须要在6月30日之前报销,且5月1日后发生的支出费用尽可能地索取专票。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律师去小规模纳税人的地方消费的时候是没办法开专票的,此时什么发票都没有要求了。当律师进行工作需要消费的时候或者购买物品的时候如果需要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律师此时应该提供什么材料?
三、需要开专票时律师所需提供给卖方的材料
1、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3、地址、电话
4、开户行及账号
律师在拿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要注意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专票,否则不可以进行抵扣。发票抬头是需要开全称的,无论普票、专票,都需要发票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抵扣联加盖发票章。发票联按照以前报销要求粘贴,抵扣联只需用回形针与报销单夹在一起传递财务部门。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是不符合规定的专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况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想必大家都知道购进货物如果用于企业职工福利,专用发票是不能用来抵扣的,像律所办公室里面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若是为律所集体福利而买,就不能抵扣。
同一种物品,如果规定的使用用途不同,凭证就有可能从不能抵扣变为可以抵扣:
案例
一家律所,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B律所的休息室里,那算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则不能抵扣。可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用在采访工作中,专门为采访律所大咖给律所里面的青年律师传授律师经验的,那就是为了它的生产,这就可以抵扣。
3、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如果律所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记得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以下情况,票据无法通过有关部门认证的不能抵扣
(1)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律所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虽然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作为购买方的律所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仍可申报抵扣。
5、作废及停止抵扣期间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1)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6、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能抵扣
某些本来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律所的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律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
便利小贴士:无法抵扣发票的四种补救办法
1、专用发票"抵扣联"若无法认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可用"发票联"到主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经认证,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
4、经认证,专用发票有重复认证、密文有误或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时,其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待税务机关查明原因,核实无误后再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