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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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依照内地与香港的现实与历史条件,运用“一国两制’,方针来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能否在香港按“一国两制”的原则,建立有别于内地法律制度的独立的香港法律制度,将直接决定“一国两制”的成败。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由《》(以下简称),基本不变的原有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新法律构成。虽然是根据《》制定的,但是由于“一国两制”的方针和香港问题的特殊性,中原则和制度与内地法律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异。即便是1997年以后依制定的新法律,由于仍要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并且不能背离香港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彻底抛弃其特有的价值观和法律观,这些新法律与内地法律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不同于内地的一个独特的法律区域。
  其次,香港与内地分属不同的法域,只是区际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法律冲突的产生源于不同法域内的居民之间进行民商事交往,并由此出现的法律纠纷。内地与香港,由于历史、地理、文化、语言等方面本来就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香港的回归以及内地经济改革的深化,两地之间在经济上互为补充,互为促进,在民商事方面的交往更加频繁、深化和复杂。含有涉外法域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为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必然涉及到不同法域的利益冲突。
  再次,区际冲突的产生还依赖于两法域间相互承认对方的法律效力,即承认各法域法律的域外效力。依据《》制定的以及1997年后香港实行的法律制度,我国政府是完全承认的。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已经在联合国登记,成为庄严的国际条约,也表明了我国政府的态度和把香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区域。的序言和总则则表明,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不是主从关系,而是不同法域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发生法律冲突时,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有平等的适用机会。
  香港回归后,我国法律制度已经不再是单一,而逐渐变成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内容的各种复合法律制度,我国也成为多法域国家。内地与香港随着两地之间民商事交往的频繁和深化,区际冲突必将频繁发生,亟待解决。
  二、我国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特殊性
  我国内地与香港的区际冲突是当今中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除具有区际冲突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在:
  (一)属于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冲突
  根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权利甚至大大超过联邦制国家内成员国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因内地与香港法律差别极大,几乎很少有相同之处,故有关区际法律冲突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相差无几。但是应看到,香港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并非其固有,而是国家根据香港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它的一种特殊政策。香港同中央政府的关系,仍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因此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冲突仍属于区际冲突范畴。
  (二)属于不同阶级本质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这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国一制”下的一般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不同(如英国、美国),后者的区际冲突往往是浅层次的,不涉及法律的本质方面;这些国家内各地区的法律的共同点是主要的,不同点是次要的。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差别是以两地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为根本的,体现不同的阶级利益与意志。因此,由两种法律所产生的区际冲突不仅具有量的差别,而且具有质的不同,因而是一种深层次的法律冲突。
  (三)属于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
  一般的区际法律冲突基本上属于同一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如英国各法域的法律冲突均属于普通法系下的法律冲突。而在我国内地与香港的区际冲突,表现为不同法系的区际冲突。依第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了同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可见,回归后的香港特区仍属于普通法系,而内地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它更多地体现了大陆法系的特征。
  (四)表现为适用国际条约上的冲突
  根据附件第的规定,香港特区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香港的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是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因此,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即一些国际协定适用于香港而不适用于内地,或者相反,进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五)表现为中央法律与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
  典型的区际冲突表现为平等的地方行政区域之间的因法律适用而产生的冲突。在我国,则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平等性指香港和内地在法域意义上是平等的,两法域的司法机关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相互尊重彼此的判决,同时“要求各法域之间的法律规定的差异受到尊重”。不平等性是指作为地方法律的香港法律和作为中央法律的内地法律之间的地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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