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行使地方立法权

  本报讯

  (记者丁梅)5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了解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今年4月22日,博州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实施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博州立法能力、立法需求等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博州在立法工作机构设置、立法队伍建设、专业人员配备、立法经费保障以及立法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工作,并且博州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各方面已经成熟,符合《立法法》的要求,达到了地方立法的要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博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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