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1998年11月5日

立法會

立法會CB(2)96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5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呂明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麥文本先生 總警司(策劃及發展) 湯明善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 夏禮德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3 黃碧兒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C 朱曼鈴小姐 署理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簽證及政策) 蔡炳麟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484/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3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534/98-99(0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8年12月3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 與內地作出的移交逃犯安排;
  • 抽取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及
  • 罪犯自新 修訂法例以便為青少年罪犯訂立新的短期住院計劃。
  • 按照主席的建議,第2(a)段所述事項將會包括現時與內地作出的移交逃犯安排,
    以及政府當局為了與內地就此事訂立正式協定而採取的步驟。

    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把下述事項列入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一覽,以便在日後的會議進行討論

  • 有關禁區許可證的政策;
  • 為該等在內地遇上麻煩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協助;及
  • 為該等在台灣遇上麻煩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協助。 事務委員會的參觀活動計劃

    4.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訂於1999年1月19日前往參觀位於大嶼山的石壁監獄及沙
    咀勞教中心。秘書將與懲教署跟進有關安排。

    III. 警隊服務文化 改善警署的服務
    (立法會CB(2)534/98-99(02)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5. 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行政長官在1998年施政報告中表明,政府當局會不斷改善
    其打擊罪案的策略及能力,並維持香港警隊作為世界上最優秀及配備最精良的警隊
    之一。上述參考文件旨在告知議員警隊為改善顧客服務而推行的措施。

    6.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向議員簡介參考文件的重點。他表示,警隊管理
    當局已採取以服務質素為本的方針。警隊的服務質素策略是以服務對象為焦點,亦
    即以達到內部及外界"服務對象"的期望為目標。警隊管理當局會確保所採取的措施
    物有所值,並能配合警隊為其共同目標和價值觀而作出的使命聲明。警隊管理當局
    已就市民大眾及警隊的期望進行調查。對外界進行調查的結果顯示,需要作出改善
    之處包括警務人員的效率及處理人際關係的技巧。此外,當局亦就警隊的使命聲明
    向整個警隊進行諮詢,並推行一連串"實踐價值觀"的運動,目的是令到這些價值觀
    能融入警隊文化。當局發現警隊成員期望管理當局以更理想的方法處理市民大眾的
    期望、提供更佳訓練、簡化工作程序、利用先進科技,以及提供更佳工作環境。因
    此,當局選擇北角警署作為進行測試的地點,以便在該處以試驗性質推行多項改善
    顧客服務的措施,為警隊邁向下一世紀訂定提供顧客服務的整體標準。在北角警署
    推行的試驗計劃中,首階段的工作以報案設施為重點,當中包括以下3個主要組成
    部分

  • 從較早時已取得成功的試驗計劃中,確定何者屬可於短期內推行的改
    善措施。在確定可以推行的140項改善工作中,警隊管理當局著重實
    行其中17項措施。參考文件第9段已載列在改善報案服務及設施方面
    的主要工作範圍。較早時取得成功的試驗措施已於1998年3月正式推
    行。當局更舉辦訓練課程,協助警務人員熟習在報案室採用的新措施;
  • 透過分析現行程序的優劣,確定較長遠的改善策略。警隊管理當局利
    用先進技術,並引入重新策劃的程序,重新界定有關人員的角色及職
    責;及
  • 對警署進行實際改裝工程的警署改善計劃。
  • 7. 總警司(策劃及發展)補充,警署改善計劃旨在為市民及警署職員提供親切舒適的
    環境。此計劃最初會以提供報案室服務為主,其後則會按情況是否適當而推展至刑
    事單位、財物室,以及警民之間會有直接接觸的其他警務場所。新設計被認為較能
    方便使用人士、較能迎合人們的需要,以及較易進行保養。

    8.總警司(策劃及發展)表示,當局亦建議以自動化保安系統取代警署保安人員,監
    察和控制行人及車輛進出警署的情況。這些保安職務目前由警員執行。此項建議
    既可騰出約100個警員職位,讓當局可調派他們執行前線行動職務,更可加強警署
    的保安。

    討論過程

    警員的工作態度

    9.張文光議員對於警務人員使用粗言穢語一事表示關注。他詢問當局訂有何種措施
    改變警務人員的工作態度,冀能改善警隊的形象。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表示,警隊管理當局非常注重警務人員的工作態度。當局已為各級警務人員舉辦有
    關情緒智能、角色扮演等事項的訓練課程。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經常提醒警隊成
    員以堅定但有禮的態度對待市民。

    10.楊孝華議員欣賞警隊為改善其服務質素而作出的努力,但他詢問個別警務人員
    在協調提供顧客服務及擔任執法者這兩種不同的角色時,有否遇到任何困難。署
    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表示,警隊管理當局已經常提醒警隊成員,他們須
    擔當不同的角色。警務人員在面對罪犯、協助無辜人士及長者等的時候,應採取
    不同的態度及處理方法。當局已提供此方面的訓練。

    接見室的設計

    11.楊孝華議員查詢警署接見室的擬議設計的效用,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回應時表示,同時在公用接見室錄取疑犯及證人口供的現行安排並不理想。根據建
    議中的設計,接見疑犯及證人的工作將分開進行。

    在報案室內的服務標準

    12.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警隊在改善顧客服務方面的成績,可根據縮短報案所需的
    等候時間來量化。她詢問當局會否採納任何服務承諾,處理市民向警方報案所需
    的等候時間的問題。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回應時表示,鑑於每宗案件
    的性質及複雜程度各有不同,當局難以就報案室處理的每宗案件分別訂定目標等
    候時間及處理時間。在改善顧客服務措施的試驗計劃中,當局已簡化報案程序,
    市民更可利用圖文傳真的方式報案。如有需要,更可致電跟進有關的舉報。此外
    ,報案室內已派駐一名接待員,負責按照案件的緊急或複雜程度把案件分類。緊
    急案件將會獲得優先處理。他表示,北角警署試驗計劃所得的經驗顯示,接待員
    有能力執行上述職務。倘遇到任何困難,警署內的當值官可提供所需協助。關於
    利用圖文傳真的方式報案一事,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表示當局在全面
    推行該項計劃時,將會在全港進行廣泛的宣傳。警方在現階段並未就此項新措施
    展開宣傳,原因是新措施的試驗工作僅在北角警署進行,當局不想令市民對該項
    措施產生混淆。

    13.周梁淑怡議員詢問警方有否進行任何調查,評估報案室 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回應時表示,警方曾進行3次調查,調查目標已同
    時兼顧內部及外界服務對象。警隊可根據民意調查的結果,確定市民大眾對報案
    室服務表現的意見。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調查旨在確定曾向警方報案的人士,對報
    案室有待改善之處有何意見。此外,當局又進行了職員意見調查,以便收集內部
    職員的意見。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表示,待當局全面推行各項改善建
    議時,警方將可根據民意調查及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調查的結果,訂定報案室的服
    務標準。

    14.主席詢問當局是否設有任何監察機制,監察報案室職員的工作成效,特別是他
    們在錄取口供方面的效率。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回應時表示,在北角
    警署試驗計劃中,一名屬督察職級的警務人員負責把報案室接獲的舉報個案分配
    予偵查人員錄取口供。在報案人士離開報案室前,該名督察會告訴他警方可以跟
    進的事項為何。主席及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比起單純依賴接待員把舉報個案分類的
    做法,此項安排更為理想及較具成效。他們促請警方加快在所有警署全面推行此
    項安排。

    15.何俊仁議員建議警方考慮對所有報案室使用者如受害人、證人等進行服務對象
    滿意程度調查,並定期告知報案人士有關的調查工作的進展。署理警務處助理處
    長(服務質素)表示,當局已就北角警署試驗計劃進行區內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調查
    ,而警方亦會在接獲舉報個案3個月後以電話訪問報案室使用者,屆時有關的調
    查工作通常已告完成。受訪者會獲要求就所有有關的警務人員處理其案件的方法
    提供意見。他表示,當局日後將會每隔一年輪流進行涵蓋整個警隊的服務對象滿
    意程度調查及民意調查。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調查的受訪者包括曾向警方報案的人
    士、受害人或證人。關於何議員建議告知市民大眾調查工作的進展一事,署理警
    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表示每宗案件均獲編配案件編號,報案人士只需致電警
    方並說出案件編號,便可查問調查工作的進展。警隊亦已制訂內部指引,規定於
    何時知會有關人士刑事調查工作的進展。

    在警署內提供錄像面見室

    16.鄭家富議員表示,除引進改善服務措施外,警方亦應考慮在警署內設置更多錄
    像面見室,以確保錄取口供的過程公正無私。總警司(策劃及發展)表示,當局於
    去年開始設置錄像面見室。截至1998年10月底為止,當局已在各間警署設置共54
    間錄像面見室。現時的目標是把此類面見室的數目增至60間。當局預期所有裝置
    工程可於1998年11月之內完成。在裝置工程完竣後,除了數間警署如位於各個離
    島的警署外,每一警區將最少設有一間錄像面見室。初步評估顯示,這項設施足
    以讓警務人員同時進行面見工作。當局稍後會檢討這些設施是否足夠。倘有需要
    在某些警署設置更多錄像面見室,警方會考慮增設此類設施。

    非刑事事宜的處理方法

    17.何俊仁議員表示,關於詐騙、在外匯公司進行買賣、新界居民指稱被私人發展
    商騷擾及恐嚇等案件,他曾接獲多宗有關報案室職員所提供意見的投訴。報案室
    職員往往會告訴投訴人,由於這些個案屬非刑事事宜,警方將無法處理。何議員
    關注到有關職員對這些個案處理不當,將會削弱市民對警方的信心。署理警務處
    助理處長(服務質素)表示,倘接獲的舉報個案屬非刑事事宜,報案室職員會告知
    投訴人應往何處尋求適當協助。警方亦會向投訴人派發有關的資料小冊子。

    18.議員認為警方應先行作出審慎研究,才可告訴市民警方不會跟進有關個案。署
    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強調,當局已就此方面向報案室職員提供足夠訓練
    。加上其所得工作經驗,他們絕對有能力分辨某宗個案應否由警方處理。倘市民
    對報案室職員所作決定有所保留,大可聯絡警署內另一名較高級的警務人員以徵
    詢其意見。他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或需進行法律程序,以裁定某宗個案屬刑事還
    是民事案件。倘某宗個案其後被確定為或發展成刑事案件,警方便會採取跟進行
    動。

    提高警隊的質素

    19.議員表示除了對警署進行實際的改裝工程外,最重要的是改善警隊的服務態度
    。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將會考慮議員的意見。鑑於議員對此表示
    關注,主席認為值得在日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提高警隊服務質素進行獨立
    的討論。

    (會後補註:提高警隊服務質素一事已列入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一覽。)

    IV. 警隊的資訊科技策略
    (立法會CB(2)534/98-99(03)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20. 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向議員簡介參考文件的內容。他表示警隊首個為期
    5年的資訊系統策略於1993年開始推行,預計將於1999年年中完成。警隊現正就該
    策略進行檢討。如能成功取得撥款,警隊將於2000年展開下一個5年計劃。當局現
    已委聘顧問公司在未來6個月內就新的策略計劃提出建議。顧問公司的建議如獲得
    通過,警隊便會就下一個5年計劃的首年工作提出撥款申請。該計劃將分為5個行
    動計劃,各項行動計劃將按年施行。新計劃主要分為兩方面。首先,前線警務人
    員將獲賦予權力,以便即時取得警隊資料庫的資料。目前,他們只獲提供無線電
    通訊設備,以便與控制中心聯絡及取得有關資料。其次,警隊會進一步發展其聯
    機科技,以便向巿民提供更佳服務,例如讓巿民可透過互聯網報案。

    討論過程

    制訂資訊系統策略及其涵蓋範圍

    21.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現時的資訊系統策略並不
    包括確定警車及警務人員所在位置的事宜。警隊正積極考慮在新的策略計劃中為
    水警設置全港定位系統,因為水警船隊在執行任務期間大多分散各處。至於為陸
    上總區設置此系統的問題,當局認為在技術上並不可行,因為本港高樓大廈密集
    ,加上香港面積細小,並無知道每一巡邏人員及巡邏車確實位置的真正需要。

    22.主席認為警隊管理當局在應用先進資訊科技方面,應採取積極及進取的態度預
    早作出規劃,以免被資訊科技發展遠遠拋離。他關注到資訊系統策略能否應付警
    隊的長遠發展,若否,議員對日後提出的有關撥款申請或會有所保留。警務處助
    理處長(資訊系統)向議員保證,警隊在制訂其資訊系統策略時相當積極及進取。
    就下一個策略計劃而言,警隊會探索最新科技,研究如何藉此增加警隊所提供服
    務的價值,並避免推行已屬過時的科技。然而,他亦指出警隊須避免出現由科技
    支配警務行動的情況。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補充,把先進資訊科技應用於
    陸上通訊將較為容易,因為警隊的無線電通訊系統已使用了超過20年,至2003年
    便需要更換。新的通訊系統會由模擬網絡改為數碼網絡,以便為使用手提電腦提
    供支援。警隊會嘗試預測未來4至5年間會出現哪一方面的資訊科技發展,以及評
    估警隊適合作何種程度的資訊科技發展。

    23.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回應何俊仁議員時表示,警隊在過去5年逐步實施現
    時的資訊系統策略。警隊完全明白有必要趕上現代資訊科技的發展,並採取持續
    不斷的策略,對資訊科技發展作出預測。

    24.楊孝華議員指出,警方過往提出撥款申請,以便設置可在地下鐵路通訊系統下
    進行聯繫的資訊設施時曾表示,模擬傳輸較數碼傳輸優勝。他質疑當警隊實施資
    訊系統策略時,有關系統會否已變得過時。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表示,資
    訊系統策略的目的,是取代為所有徒步執行巡邏任務的警務人員及巡邏車提供支
    援的指揮及控制系統。為執行地鐵巡邏職務而設的系統並不屬資訊系統策略的涵
    蓋範圍。

    警隊內應用資訊科技的文化

    25.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從工作文化方面而言,警隊成員尤其是員佐級人員是否已
    作好準備,可應用資訊科技來執行其職務。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表示,正如
    警隊於若干年前在應用網絡設施方面的經驗顯示,雖然部分較年長的警務人員在習
    慣使用電腦系統方面曾遇到若干困難,但警隊應用資訊科技的情況大致理想。此外
    ,警隊管理當局曾作出極大努力及採取多項措施,為警務人員提供電腦訓練。為配
    合資訊系統策略的實施,當局已制訂為期5年的訓練策略,使電腦知識成為每一位
    警務人員必備的技能。至於個別電腦系統的應用問題,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有需要使
    用該系統前一段短時間,為警務人員提供"切合時宜的訓練"。

    隨身攜帶電腦裝備對警務人員造成的負擔

    26.楊孝華議員認為,警務人員不應隨身攜帶過多電腦裝備,以免為他們造成太大
    負擔。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回應時表示,警隊管理當局已就此作出審慎研究
    ,例如探討是否可將若干裝備合併。他亦指出,電腦裝備已變得愈來愈輕巧。

    因實施資訊系統策略而減省的開支

    27.主席從參考文件第4段得悉,在完成現時的資訊系統策略後,將可減省約580個
    職位。他詢問減省的職位數目較當局於1993年向當時的財務委員會提出撥款申請
    時作出的估計,兩者之間有何差別。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當局在 1993 年
    提出撥款申請時估計可減省569個職位。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補充,上述差
    異是由於某些職級減省的職位數目有變所致。警隊能夠在減省職員開支方面達到
    建議中的目標。

    28.主席要求警隊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現行資訊系統策略的結果,該項檢討工作
    預期可在1999年4月完成。

    V. 批准根據《基本法》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兒童來港定居
    (立法會CB(2)534/98-99(04)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29.保安局副局長3表示,由1998年10月30日開始,內地公安部轄下的出入境管理
    局已降低計分制度下兩個組別的單程通行證申請人的合資格得分。受供養兒童來
    港投靠親屬的所需得分已由26分降至16分,來港照顧受扶養父母的申請人所需的
    得分亦由36分降至26分。有關方面預計可作出安排,讓此兩個組別的申請人於今
    年年底前來港定居。她表示新安排不會影響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條擁有
    香港居留權的兒童(合資格兒童)每日獲分配的60個分額,亦不會影響分隔兩地超
    過10年的配偶每日獲分配的30個分額。其他組別的單程通行證申請人亦不會受新
    安排影響,因為本年度至目前為止,在每日共150個配額中平均只用去136個配額
    。根據內地有關當局提供的資料,屬於上述兩個組別的申請人估計有3 000至4 000
    人,因此,當局相信新安排對已經指定及未經指定的分額均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討論過程

    在本港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的資格

    30.署理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簽證及政策)回應李卓人議員時表示,單程通行證及
    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均應在內地向公安局提交。至於受法院個案影響而已獲擔保
    外出的兒童,由於他們現時並非身處內地,故此無法向公安局提交有關申請,除
    非他們在來港前已提交該等申請。

    未獲編配的單程通行證每日配額

    31.李卓人議員詢問為何有未經使用的單程通行證每日配額,署理入境事務處助理
    處長(簽證及政策)回應時表示,內地有關當局在1998年3月收緊計分制度下的合資
    格得分,以致出現有部分單程通行證每日配額未經使用的情況。

    32.鑑於每日平均有16個單程通行證配額未經使用,張文光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
    採取任何補救行動。保安局副局長3表示,當局一直就單程通行證配額及其使用情
    況與內地有關當局保持密切聯繫。作出安排以降低上述兩個組別申請人的合資格
    得分,在某程度上是當局向內地有關當局反映實際情況而導致的結果。

    內地審批單程通行證的情況

    33.關於張文光議員對計分制度的透明度所表達的關注,署理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簽證及政策)回應時表示,內地公安局已於1998年3月公布在計分制度下取得單程
    通行證的計分準則,而且已在公安局辦事處張貼公告,公布單程通行證申請人的
    得分。

    34.張文光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進行任何調查,查證是否有新移民需要向內地官
    員行賄,才可獲批單程通行證。保安局副局長3表示,當局與內地有關當局舉行定
    期會議時,已向內地方面反映該項憂慮。署理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簽證及政策)補
    充,入境事務處如接獲任何居留權證明書持有人的投訴,指稱曾出現賄賂的行為,
    必會將有關個案轉介內地有關當局跟進。張文光議員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指稱
    在內地為獲取單程通行證而作出賄賂行為的個案數目、有關的調查工作的結果及所
    採取的跟進行動。

    在申請單程通行證時使用虛假資料

    35.保安局副局長3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根據《入境條例》的規定,即使有關
    申請已獲批准,任何人倘於其後被證實在申請居留時曾提供虛假資料,該人將會
    被遣返。由於虛假資料乃為申請單程通行證的目的而提供予內地有關當局而非政
    府當局,主席要求當局研究上述條文在此情況下是否適用,若否,現行法例是否
    存在任何漏洞。

    批准合資格成年子女來港定居

    36.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根據《基本法》擁有香港居留權的港人子女應優先獲准來
    港定居,因為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合法權利。她對批准內地合資格成年子女來港
    定居的問題表示關注,而這類人士的香港居留權過往一直被忽略。保安局副局長
    3回應時表示,由1997年7月1日至今,在已來港定居的32 457名合資格兒童中,共
    有2 537人是年逾20歲的港人子女。根據內地有關當局提供的資料,已在內地提交
    申請的合資格成年子女共有15 000人。至於內地合資格成年子女的總數,當局則沒
    有這方面的統計資料。

    37.主席對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亦有同感。他促請政府當局向內地有關當局反映議
    員的意見,優先將分額分配予根據《基本法》擁有香港居留權的港人子女,而不
    論其年齡為何。保安局副局長3表示,根據現行安排,指定預留予根據《基本法》
    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任何年齡港人子女的分額數目為每日60個,此類分額已屬數目
    最多的組別。在作出此項安排時,有關方面已同時考慮計分制度下不同組別申請
    人與家人團聚的需要。主席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告知議員,既然內地共接獲15 000
    份由合資格成年子女提交的申請,何以只有2 537人已獲批准來港定居。主席及周
    梁淑怡議員促請當局努力爭取讓所有年齡的合資格港人子女盡早來港定居。

    38.李卓人議員表示,有關當局在合資格兒童及非合資格兒童領取單程通行證的安
    排上,應盡量取得平衡。

    審批單程通行證申請的權力

    39.主席表示立法會議員普遍取得的一項共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審批單程
    通行證申請方面應擔當更為積極的角色。保安局副局長3表示,向內地居民簽發單
    程通行證的工作由內地有關當局執行。政府當局會研究改善單程通行證制度實施
    情況的方法。

    40. 會議於下午4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