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超市(商店)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做好学校校园超市(商店)规范工作的认识
加强学校校园超市(商店)的规范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也是优化教学环境,整顿校园秩序,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扎实开展的重要措施。各学校要从促进教育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和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学校校园超市(商店)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维护校园安全的政治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校“一把手”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校园超市(商店)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组织人员定期对学校校园超市(商店)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三、严格落实学校校园超市(商店)经营范围
根据上级要求,经县教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发改经信局、县工商局共同研究决定,所有非寄宿制学校一律不准在校内开设校园超市(商店)。寄宿制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内开设校园超市(商店),如确需开设校园超市(商店)的,要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方便师生、安全第一”为原则,超市(商店)内允许经营文具、作业本、洗漱用品等学生学习和生活用品,一律不准经营、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食品。
四、严格落实学校校园超市(商店)设立的审批程序
确需设立校园超市(商店)的寄宿制学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教育局审批,并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改经信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准许,由学校自主经营、自主管理。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取缔个人经营行为
为确保各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发改经信局、工商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中小学校内无证经营的校园超市(商店)和以个人经营行为的小超市(商店)依法予以取缔;对合法取得手续的校园超市(商店)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经营“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全面清理违规设置在学校内的校园超市(商店),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校园超市(商店)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学校校园超市(商店)进行清理整顿,7月底前完成对学校校园超市(商店)的清撤工作,不听从的坚决予以取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校园超市(商店)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检查结果予以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