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党纪党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并紧扣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了新的概括。这些规定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体现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求,既解决了巡视工作任务宽泛、职能发散问题,又做到严格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同时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相互衔接。
聚焦“一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巡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所在。“四个着力”最早出现于公开报道,是王岐山同志在2013年中央巡视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四个着力”以问题为导向,突出监督重点,为提高巡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四个着力”为基础和核心,巡视监督内容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日益丰富充实。从“四个着力”到“六大纪律”,反映了巡视工作的创新和成熟,也体现了我们党对巡视规律认识的深化。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巡视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和有力支撑,必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沿。以“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体现了这一必然要求。严重腐败和违法问题往往都是从破坏纪律和规矩开始的,党的性质、宗旨也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以“六大纪律”界定巡视内容,把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挺在前面,进一步延伸了 “四个着力”的内涵,有利于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利于立规在先、抓早抓小,充分发挥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警示作用。
在具体监督内容上,《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六大纪律”与“四个着力”相结合的表述方式,对巡视需重点检查的问题进行阐述。政治纪律是党的所有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被置于巡视内容的首位,将“四个着力”中关于纪律问题的表述具体细化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加强对廉洁纪律的监督检查始终是巡视的重要内容。《条例》用“廉洁纪律”界定“四个着力”中的腐败问题,保留了“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表述。加强组织纪律是建设坚强有力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强大政治优势。《条例》对组织纪律着墨较多,不仅涵盖了“四个着力”中提到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还增加了“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内容。《条例》将“四个着力”中“作风”方面的问题改为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四风”,进一步丰富了内涵,严格了标准。正如媒体评论所言,设计巡视制度的初衷就是发现腐败和作风问题,“问题意识”就是巡视的生命线。修订后的《条例》体现出更加强烈的问题导向和现实针对性,使巡视之剑更加锐利,重点更加突出、震慑力更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何艳)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