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所属层级类别:重庆
所属类别:行政管理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08-1-31 0:00:00
发布文号: 渝府令第21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学籍在本市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
  (三)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处理;
  (四)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二章申诉提起
第六条学生申诉,成年学生由学生本人提起,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代为提起。
  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学生提起申诉,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