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检察院出台规定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

法制网太原1月12日电 记者 王志堂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案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近日,该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的规定》。

据悉,《规定》进一步了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在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办理相关事项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更加强调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突出权利保障的无缝隙衔接。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事项办理期限,《规定》紧紧抓住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等关键环节时间节点,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办理期限的前提下,规定对案件相关程序性事项要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求,如对侦查环节,《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报请后二日内告知辩护律师。对审查逮捕环节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申请,明确限定应当在二日内安排会见听取意见。对公诉环节要求,公诉部门收到案件管理中心移交的辩护人要求听取意见的,应当及时安排听取意见;确因外出办案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时间听取意见,减少了司法办案行为的随意性。建立了听取意见书面审查制度,明确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在相关文书中明确载明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有据可查并及时反馈。进一步强化监督建立投诉渠道。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明显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案件管理中心投诉,进一步完善了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