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剑弼,云南张剑弼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文以日记体的形式记录了一个辩护律师5个工作日被“阵亡”的事件。文中反映出的现象有普遍的也有是个别的。法院对执行职务的律师免安检,执行起来咋这么难?律师如何完成阅卷工作,请法院帮复印案卷材料并支付工本费是对法官的不尊重?律师提议召开庭前会议怎么可以“好心当成驴肝肺”?一个案件准备开庭几天,庭前不知道的法官是负责任的法官?案件审理申请延期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准许?法官可以要求委托人解除辩护律师吗?
2015年10月8日
律师事务所来了位客人,要求委托我为其亲属提供辩护。经了解得知,其亲属叫张玉成,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受聘担任沾益九龙医院总经理。医院采取开双处方及篡改病历的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50余万元,其被以诈骗罪起诉到法院,此案定于2015年10月27日开庭。进一步了解,此前其已聘请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我向其释明,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只能委托两位律师进行辩护,时间紧任务重,原两位律师已做辩护,准备较充分,最好就让他们为被告辩护好了。如执意要委托我参加辩护,要解除一位律师才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人表示同意。办理手续过程中,我了解到本案卷宗120余册,提出本案我参加辩护,有两个律师辩护,辩护方式只能采取两辩护人协商好后一人出庭一人书面辩护的形式进行辩护,委托人表示同意,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后,我告知委托人去办理解除原律师的手续。
10月9日
我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会见中,我征询了被告对我为其辩护的意见,被告表示同意,并在委托手续上签字同意。我到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承办法官告知她们卷宗里已经有两份手续,不能收下我的委托手续。我提出把《接谈笔录》连同委托书、辩护函一起交给她们,如果前律师手续不解除,我的第三份手续自然为无效手续,但承办法官不收,并表示这种情况下她们要审查。为尊重法院起见,我带回了我的委托手续。
10月12日
我请委托人带上解除原律师的手续及我的委托手续交法院供审查,承办法官收下了委托人提交的手续。我理了理辩护思路。草拟了《关于张玉成等诈骗案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建议全文如下:
关于张玉成等诈骗案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
沾益县人民法院:
我是张玉成等诈骗案被告张玉成的辩护人,据了解,本案涉及被告人数多,案件材料繁杂,诉讼参与人多,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率,我建议在开庭前由贵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围绕如何组织审判、怎样开展举证质证、如何进行法庭辩论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达成共识执行。
此致
张玉成的辩护人:张剑弼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注:本建议共两份,存档一份、交法院一份
如果法院同意召开庭前会议,在会上我拟提出以下问题供讨论,一是庭审建议采取“合——分——合”的形式,合,第一天:所有被告、诉讼参与人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被告身份、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开展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全体人员参加)分:对被告人分开审理,进行交叉询问后,由公诉人针对指控被告的单独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护人、被告人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审理两个被告人,第二三天审理三个被告人;(相关人员参加)合:(全体人员参加)第四天由公诉人进行综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第五天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二是商讨请两个辩护人的能否一个人出庭,一个人书面辩护。
我同时准备如果法院不同意书面辩护,我将准备作出庭辩护,同时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以便做出庭准备。
10月13日
(上午)
听说这个案件涉及事已经被农合办处罚过,到农合办调取处理材料后来到法院,经过安检(安检时我告知法警,律师出庭履行职务有规定免安检,但被告知我们法院规定都要安检)到得刑庭,受到庭长很热情的接待。我表明今天来法院一是领取起诉书、量刑意见书;二是向法院提交《关于张玉成等诈骗案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三是领取《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长安排书记官把起诉书、量刑意见书发给了我,并告知办案法官到公安去了,其余事待承办法官来了再处理。庭长及时联系了办案法官,不一会,承办法官即赶到了办公室。我就工作问题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我提出建议召开庭前会议事,承办法官很生气地告知,开不开庭前会议是法院的事,辩护律师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行。我表示同意承办法官意见。
书记员提出为了便于记录,庭前需把辩护意见及发问提纲发到指定邮箱,我表示时间太紧只能发个初略的辩护意见。
我提出阅卷问题,一是请她们帮复印,我们支付工本费,才提出承办法官很气愤的说,我又不是你的小工,我不复印,要复印你自己去复印,你们律师收了钱该干的事凭什么叫我给你们干,你怎么不尊重人。我告知有什么气不能这样发到我头上,承办法官说,错了还不认错。我表示如果错了我愿意赔礼道歉。我说,你叫自己复印我去复印就行。刚准备去复印,考虑到这个案件卷宗材料近2万页,万一把法院复印机复印坏了不好交差,我向承办法官提出是否可以采取拍照的形式阅卷,但拍照我有个难题,这个案子120余本卷宗,我来拍的话10月27日开庭怕拍不完,能否允许我请专业人员来帮拍照,但我请的专业人员不是律师,承办法官表示同意(在此表示感谢)。但提出只能他们上班时来拍照,只能在他们眼皮底下拍照。我表示同意,并表示了谢意。
我提出要求给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长安排书记官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打印给我,但承办法官告知,我已经口头告知他了,最终没拿到《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由于是口头告知,为避免误写法官名字,本文以承办法官、庭长称谓)
(下午)
紧赶返回联系专业人员,14点通过安检后到刑庭拍照,过程中,拍照人员认为光线暗,能否拿到她们办公室窗下拍照,承办法官不同意。
拍照隙间,我试探性的同法官交谈说建议采取合—分—合的形式对案件审理,没等下文,承办法官坚决地说,怎么审理是法院的事。
我提出这个案件有两个辩护人,我们商量后由一人出庭辩护,一人书面辩护。承办法官说,必须出庭辩护,书面辩护不能保护被告人辩护权,且会被中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发回重审。我说辩护形式问题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准,法官没有权力要求律师必须出庭辩护。这个案件两个律师一个出庭一个书面辩护应该没问题。承办法官气愤地说,如果要书面辩护,她会要求委托人解除与我的委托。
恰遇本案公诉人公差到法官办公室,提出怕10月27日有事,请求延期审理本案,承办法官说,张律师要求严格得很,我听到后告知你不同意延期就直接说,不要撒我的滥药,用我当不同意延期的挡箭牌,承办法官说,严格是褒义词,不存在撒滥药。
我趁机同公诉人交换了举证质证形式方面的意见,与公诉人达成了共识。
拍照隙间,我询问这个案件要准备几天时间审理完,承办法官告知不知道。
我告诉承办法官我提议召开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了,召不召开是法院的事了。
(夜晚)
我仔细研究了起诉书,并初略看了一下白天拍照得到的证据。赶写了辩护提纲并将辩护提纲发到书记官指定邮箱。辩护提纲全文如下:
张玉成被控诈骗案辩护提纲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委托为张玉成被控诈骗案进行辩护。
一、依法本案被告张玉成无罪。
1、张玉成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聘任为九龙医院总经理,其只负责人事、行政事务,不负责财务、经营决策事务,其不是主管人员,更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2、本案行为是单位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见证据《关于对沾益九龙医院违规使用新农合基金的处理决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诈骗犯罪单位不可成为犯罪主体(见97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3、认定本案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共同犯罪,张玉成本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任职期间的2013年1月前不知道双处方骗取新农合基金事,2013年1月知道后有要求停止双处方使用的行为足以证明本人无主观骗取新农合基金故意)。
二、如果非要按照中国国情作为犯罪处理,请法院考虑以下情节及因素,辩护人为其求缓刑。
1、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数额同个人(包括共同犯罪)要求不一致。法释(1996)32号规定,诈骗数额较大起点为3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20万元,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为5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至30万为数额巨大。(法释)【2011】7号及云高法(2013)145号文确定的犯罪起点为5000数额较大、5万数额巨大、50万数额特别巨大。
2、张玉成具有自首情节。
3、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已列入2013年1月至2月新农合办处理范围的涉案资金应予以剔除。
4、案发原因复杂,既包括医院基于收回成本的违规牟利之主因,也包括主管部门监管不严之辅因。
5、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三、按照刑法的谦抑原则不作犯罪处理,并不是放任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是采取罚款,取消新农合基金准入资格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足以遏制这类事件发生。
张玉成辩护律师:张剑弼
2015年10月13日
10月14日
经过安检后到法院拍照(开展阅卷工作)
10月15日
(上午)
继续到法院拍照,工作中与承办法官再次谈起书面辩护事,承办法官气急败坏地拿起电话打通委托人电话,教训委托人请的什么律师,不出庭辩护,要求委托人不出庭辩护就解除委托。我把情况和院领导进行了通报。之后,承办法官要求14点到她办公室。
(下午)
委托人来到我办公室,无奈地告诉,承办法官打电话给他们,因为书面辩护问题要求他们律师不出庭辩护采取书面辩护就解除委托。看到委托人无奈的样子,我说本来法院无权这样做,但为了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你们就写个申请吧,我同意解除。
10月16日
委托人送来申请,我在申请上签署意见,我与委托人办理了解除手续。当日,请委托人将解除手续送给承办法官。
自此,辩护律师经过5个工作日(10日、11日为周末休息)终于“阵亡”。
后记
委托手续解除后,辩护律师所在的律所向法院寄送了《关于请求在张玉成诈骗案判决文书中详细表述辩护人意见的函》,函件全文如下:
关于请求在张玉成诈骗案判决文书中详细表述辩护人意见的函
沾益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我所依法接受被告张玉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张玉成本人同意,指派张剑弼律师担任张玉成被指控诈骗案张玉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进行了阅卷之部分准备工作。工作中,书记官提出了庭前把辩护意见发到指定邮箱以便记录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10月13日,张剑弼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张玉成被控诈骗案辩护提纲之书面辩护意见,10月14日,经与书记官联系,该书面材料已妥收。庭前因出庭辩护与书面辩护问题与承办法官发生分歧,在承办法官电话委托人要求解除委托的情况下,10月16日,委托人与我所解除了委托手续。为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提高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我所请求在张玉成案判决文书中按照辩护提纲所载内容详细对张剑弼律师之辩护意见进行反映。谢谢!
此致
敬礼
云南张剑弼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注:共五份,寄送法院四份 ,存档一份求委托人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