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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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意见

  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王xx家属的委托和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王x琪涉嫌挪用公款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贵院白检反贪移诉(2010)第xx号起诉意见书认为“王xx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35万元农业水利专项资金借给xx公司,并通过该公司账为入股职工(包括王x琪本人)还贷,致使该笔专项资金至今未收回”,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通过对此案的了解,我们认为该起诉意见是在未全面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定性不准,王xx没有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一、35万元资金借给xx公司的真实原因及经过

  2000年前后,xx区委、区政府提出了白云区的农业由城郊型农业向都市型农业转变的方向和“菜、花、禽、加、游”的五字发展方针,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就花卉产业出台了白党发(2001)23号《关于加快白云区花卉产业发展的意见》和白党发(2003)14号《xx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花卉产业和绿色生态走廊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文件就发展花卉产业提出了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思路,并就凑集资金等工作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还提出了“允许机关团体参与发展花卉产业”、“鼓励各乡镇、办、局领导干部及机关干部、职工、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规划区发展花卉产业,建设花卉苗木生产基地,可用资金入股……并享受按股分成;机关干部到基地管理和指导生产,视作工作时间对待;基地成果突出,示范作用大的,年终考核作优秀考评……”等扶持政策。

  在这样轰轰烈烈的大背景下,区农水局、区林绿局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组织各自单位的人员、通过申报立项,多方争取项目资金,全面拉开了白云农业产业调整和花卉产业发展的大幕。2003年春,区农水局生产的蝴蝶兰花卉正式投放市场,引起了市农业局领导的重视,并委托市花卉处的领导找到时任区农水局局长的王xx,商议共同创建花卉种植示范基地的事宜,并提出正考虑在白云或乌当选择一处建基地,若市、区共同创建花卉种植示范基地,市里承诺在大棚设施及相关经费方面给予支持。王xx立即向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作了汇报,领导指示:想办法让市里的项目和资金留在白云。在得到领导同意后,王x琪组织农水局领导班子商议决定,从农水局种子公司承贷的养猪款项中,挤出部分资金,先行动起来,用诚意留在市里的资金和项目,在多次磋商和实地查看后,经区各分管领导同意,选址在后来成立的xx公司处。在经历了种种困难后,xx花卉基地的建设初见规模,但成熟的产品要走向市场才能见效益,这就要求基地必须进行市场化运作。区委、区政府领导的多次协调会议上,提出农水、林绿两家单位要组建适应花卉市场发展的公司,最终要组建白云花卉总公司的设想,这一规划还写进了时任区长的董兰杅同志2004年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xx公司的成立也随后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xx公司的成立上,出现了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和注册资金的问题。在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的问题上,与林绿局的xx园公司一样,本应由农水局局长王xx担任,但当时中纪委已下明确要求,严禁国家公务人员出任法人经商。当时,区委书记马xx就明确指示必须按中央文件办理,并专程找了王xx谈话。为此,时任副区长的曾xx同志还专门组织监察(齐xx)、财政(黄xx)、人事(朱xx)、农水(王xx)、等部门的同志在其办公室召开碰头会议,讨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出任的事宜,明确由农水局推荐人选,最后由农水局推荐由不是公务员身份的赵x同志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注册资金的问题上,由于当时区政府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不可能拿资金给农水局注册公司。区农水局领导班子商议决定以局职工的名义贷款获取资金注册,最后明确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以本人工资作抵押,向区农村信用社贷款35万注册了公司(当时参与贷款的为四个领导,每人5万,五个职工,每人3万),但注册用的场地租用合同还是以农水局的名义和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于是以职工名义贷款得来的资金,在注册时就注册成私营公司(注册成国有公司的手续要繁杂,私营公司较简单,时间短,当时是为早点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但这只是名义上的,实际管理及操作都是在农水局的领导之下,xx公司实际是农水局下属的国有公司。

  xx公司在后来的运作和经营中,得到了市里的大力支持,大棚建设一期资金由市农业局拨款30万(其中有9万为借款),第二次拨30万,这两次的拨款都是直接进的农水局的账,由农水局直接支付的建棚款。第三、四次建棚都是由市里直接支付给了施工单位,公司的注册资金35万是用于平时的流动资金。由于借信用社的35万贷款到期未还,农水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由种子公司借35万给xx公司还贷款,xx公司向种子公司出具了借条,xx公司用这35万还了以局职工名义借的信用社的贷款。

  二、犯罪嫌疑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涉案35万资金性质定性不准。起诉意见书认定这35万是“农业水利专项资金”,但我们发现:在种子公司出具给农水局的借条上,王xx的签字是同意从“我局各块资金中筹集划拨拆借”;在农水局打给区核算中心的报告中,也是“我局各块资金中筹集”。故起诉意见书认定“农业水利专项资金”是不准的,也未有证据显示出来。

  2、xx公司是形式上注册为私营,但实质为国有的公司。

  (1)、根据王xx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中,公司注册成私营是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和及时快速的将市里的项目留在白云,而且当时的区领导及相关部门都知晓此种操作模式,是经过会议决定的。这些做法是符合 2003年3月26日xx区委下发的白党发(2003)14号《xx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花卉产业和绿色生态走廊建设的意见》中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措施的。

  (2)、xx公司在注册中的初次(两年)的租地合同是以区农水局的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的。

  (3)、在xx公司成立直至吊销,没有任何一个注册的股东向xx公司主张过自己的股东所有权利。

  (4)、根据白府专议(2007)32号专题会议纪要记录,xx区政府于2007年7月18日专门就整合xxx公司和xx公司组织了政府的多家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了专题会议,并就两家公司的整合成立了整合工作机构,成立了由两名副区长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就整合工作议定了清产核资、交接、产权确认的工作程序。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一是这次会议的参加人员中,没有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x参加;二是《专题会议纪要》的第二条中的第(三)点中明确“盘点后的资产交新纪园公司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