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朽 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最高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最高院、司法部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上海信石律所律师就《办法》的规定,根据律师对《办法》的理解并就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突破了五种法定援助对象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267条规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了上述法定覆盖范围之外,《办法》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同时,《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为是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办法》强化律师的执业权利与救济机制
《办法》还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内在动力。一是规定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二是规定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三是规定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是规定申请出庭作证权,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五是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六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规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要求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三、《办法》加强对律师监督指导
《办法》还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办法》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同时《办法》加强对辩护律师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四、《办法》明确了“全覆盖”经费保障机制
《办法》要求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同时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并要求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思路。具体如何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五、《办法》要求对律师予以激励机制
我国刑事辩护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使得许多年轻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律师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3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与辩护工作。为此《办法》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六、《办法》明确“全覆盖”仅适用于审判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四个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办法》仅仅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规定为法院审判工作原则,例如《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者值班律师,这表明辩护权仅仅是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权利,且保障这一权利的义务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我们期待着在《办法》试点一年后,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覆盖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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