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典型案例:“QLED”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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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商评委公布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包括“QLED”商标无效宣告案。案例:第号“QLED”商标无效宣告案一、基本案情第号“QL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LG电子株式会社于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年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类“遥控装置、触控式面板、发光二极管面板、发光二极管面板用偏光膜、电视用发光二极管显示屏”商品上。年,该商标被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QLED” 是“Q D L E D”的缩写,即“量子点发光二极管”,亦可称“量子显示屏技术”,是显示技术领域的一项常见术语,争议商标用于第类“电视用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等商品上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二、裁定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众多已在国内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相关学术研究文章、媒体报道、学术请管理团队发现此信息立即转移此帖、市场调研和发展趋势预测报告等证据明确表明了“QLED”英文含义为“Q D L E D”,对应中文含义为“量子点发光二极管”或“量子屏显示技术”等,可以证明“QLED”作为“量子点发光二极管”的简称已经为相关技术领域所公认,作为显示技术领域的一项术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争议商标“QLED”作为“量子点发光二极管”的简称,使用在“遥控装置、触控式面板”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三、典型意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QLED”字母组合具有指代“量子点发光二极管”这一技术术语的含义,且作为约定俗成的技术术语的简称已为相关技术领域普遍认可。该字母组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本案指定商品上,属于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的情形,整体缺乏注册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不应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   了解电子论坛,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