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广江
5月15日,在北京工作的24岁小伙阳××表示,去年他实名向食药监管部门举报多家公司在网上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北京的三家公司被查实并已受到处罚,北京食药监局要他到场领奖,拒绝转账。他就此向食药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日前,食药监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北京市食药监局违反法定程序。(5月16日 澎湃新闻网)
看到报道,想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群众可能心凉半截。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实,为领取900元奖励,竟惊动了国家食药监总局,甚至差点闹上法庭,这“代价”太大了。虽然北京市食药监局“败诉”后迅速修订了《奖励办法》,增加了银行转账领奖,但举报人遭遇的尴尬令人深思。
领奖方式的“分歧”源自何处?原来,2014年4月4日实施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未规定可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领取奖金。但2013年1月8日实施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文规定,举报人可提供银行账号,由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该《奖励办法》是由原国家食药监局、财政部印发的。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北京市食药监局坚持让举报人到场领奖,未按举报人提出的汇款支付这一合理要求支付举报奖金,违反了法定程序。这一点,国家食药监总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说得很明白。
令人深思的是,本案中,举报人多次表示按照国家层面的《奖励办法》奖金可以银行转账,而北京市食药监局偏偏坚持到场领奖,这难免有“人为设定障碍,打击群众举报的积极性”的嫌疑。上位法规写得明明白白,却固执地坚持下位法规,还闹到了国家食药监总局,何苦呢?
相比“人为障碍”,“制度障碍”更可怕。应看到,是先有了国家层面的《奖励办法》,后有了北京市的《奖励办法》,后者是在前者的基层上制定的,那么后者为何在领奖方式这一重要细节上和上位法规产生了“分歧”?能不能转账领奖看似无关紧要的小细节,但恰恰是这种细节折射出相关部门鼓励群众举报的诚意。
在重奖食品药品违法线索举报人已成共识的语境下,北京市食药监局的做法令人遗憾。保障大众“舌尖上的安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相关部门就应设身处地地为举报人考虑,尽可能提供方便、安全的服务,使食药违法行为无藏身之地,让群众放心大胆地举报。一方面鼓励举报,一方面障碍重重,岂不有“叶公好龙”之嫌?或者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所以,相比于举报人遭遇的领奖尴尬,事件传递出的可能让人误读的信息更值得警惕。(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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