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6年第四期和第五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6年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6年第四期和第五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一)第四期:2016年4月12日至17日(4月10日报名截止,12日全天报到)。

  (二)第五期:2016年4月21日至26日(4月18日报名截止,21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一)第四期:广西电信职工培训中心(地址:南宁市大学东路87号,电话:0771-3242806)。

  (二)第五期: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基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电话:0731-85622925)。

  三、培训对象(一)第四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80人,山东省30人,共110人。

  (二)第五期:湖南省环境监察局干部,全省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四、培训内容

  《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环境监察稽查;廉洁执法警示教育等。

  五、有关要求(一)请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四期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协办,第五期由湖南省环境监察局协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孙向伟,郑慤

  电话:(010)66103014,66556435(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张琳,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693397368(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卢飞禄

  电话:18577191181(四)湖南省环境监察局 王芬

  电话:15874288013(五)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瞿觉

  电话:(0731)85622925,1387311644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