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家旅游局于8月1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近些年频发的强迫购物、不合理低价、游客不文明行为等问题,条例均做出相应规定,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据了解,条例是把《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合并修订后形成。
亮点一:
强制购物或受限
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若违反以上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泸州大通分公司景丽平: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条例的出发点是好的,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使旅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种享受,一种美好的体验。旅游也是一种商品,然而任何好的商品,应当有其相匹配的价格,比如商场和路边摊商品的质量区别和价格区别,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自公费旅游取消后,旅游消费转化为个人日常生活消费,费用均出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范畴。这导致游客必将追求低价,为了迎合市场,旅游从业者可谓费了不少的心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成本,从而使旅游商品的市场价格能做到更低,才能刺激游客的购买欲望。但是旅行社毕竟是企业,也要追求利润,因此出现了二次消费。我在赞同出台类似条例的同时,呼吁出台与之相匹配的、适合市场的、完整的一套制度,引领市场发生变革。这样我们旅游从业者轻松愉快地为旅游者提供真正的高品质旅游产品,旅游者也可以轻松、愉快地放心出游!
旅游达人王权:这条规定其实有一个两面性,针对确实存在强制购物的旅行社而言,游客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旅行社的不正当行为。但对于游客恶意使用该条例强制性退货的情况,我希望条例能做出进一步的约束。
亮点二
零负团费有保障
条例规定,若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佳旅行社刘巧梅:这种情形在境外游旅游团比较少见,国内的旅行团容易出现此类问题。之前我们接过的游客就曾反映过他们以前到大理自由行,在当地找了一家旅行社帮忙定酒店。最初旅行社告知是挂4星的酒店,提供24小时热水和早餐。入住时游客发现该酒店只是一家挂3星的酒店,而且不供应早餐,热水也时断时续。这种情况属于旅行社违约,但当时并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出台以后能够更好地约束旅行社执行合同,对游客的出行体验进行保障。
旅游达人周闵:过去,旅行社在带团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漏点”的情况,他们会忽略一些没有消费选项的景点,让游客在有自费项目的景点长时间逗留。在住宿条件、用餐条件上,旅行社也会缺斤少两,这是整个中国旅游行业的普遍现象。条例的出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旅行社旅行的既定流程和服务质量,但想要完全杜绝此类情形的发生,主要是加大监管力度。同时,针对境外游航班延误的情况,我希望条例能够分类别进行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天气及故障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旅行社有责任对游客进行补偿。
记者 白莲婕
作者:白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