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事项内容: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受理机关:   商转公贷款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 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0755-12329 事项程序:

法制依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条  件: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2.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5.申请人或者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6.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7.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下称《商转公贷款规定》)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8.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规定:

  1.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符合《商转公贷款规定》第四、五条要求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2)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3)每月还贷额(即月供。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

  (4)不高于按贷款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5)申请人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商转公贷款规定》以权利凭证质押担保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月前,已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且连续3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必要时可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2.首付比例:

  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贷款期限:

  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4.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5.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6.担保方式: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1)自行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再以原所购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2)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3)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直接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7.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以我市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房数量和《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申报的本市住房数量综合认定,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套数最多者为计算基础,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先网上申报预约,再到现场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2份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3.原所购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4.原所购住房的房地产证(如原所购住房为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且已办理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此项资料,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如原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期房,尚未取得房地产证且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也无需提供此项材料)(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5.原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贷款为商业性住房按揭授信额度的,须同时提供额度项下能证明单笔按揭款项用途为购房的借款合同或发放行的其他证明材料(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6.原贷款支付证明(借款借据等)(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7.原贷款还款明细和还款计划(原件各1份,至少包括最近12期记录);

  8.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抵押房产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抵押房产权利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权利人配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指定评估公司30天以内出具的抵押房产询价单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9.原所购住房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或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同时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10.还款账户(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11.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2.其他需要的资料。

  

  办理时间:

  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事项需先网上预约,再到现场办理。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0755-12329 时  限:   受理时限: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自确认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银行处理时间不计入)。    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救济权利: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项收费:   不收费。 表格下载:         《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年审年检:   无年审。    特别提示: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受托银行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均可办理,请预先选定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受托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再进行贷款信息预申报和预约。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受托银行非贷款业务网点不办理此类业务。
3.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4.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审批通过后,不允许贷款申请人在同一家受托银行变更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询价单和评估报告。
5.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原贷款银行可能会扣减部分金额冲抵原贷款的应还利息。
6.贷款申请人以原所购住房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额度项下仅允许存在一笔住房按揭贷款。
7.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8.以自有其它房产、第三方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或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公积金贷款将直接支付至原贷款账户中,且贷款剩余本金将减去约6个月的本金。
9.职工需认真填写并了解《提前还款承诺书》中的内容,并对承诺事项负责,以免造成贷款资金被对方银行退回。如因承诺事项未实现的,公积金贷款需撤销后重新申请。
10.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一方或双方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11.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房产权利人的配偶须同时到场。
12.采用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如原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需要原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协议书》,并配合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办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等商转公业务相关工作。
13.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正在办理房地产证的,须办妥房地产证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14.职工须凭预约成功的短信或纸质回单等预约凭证到受托银行网点办理商转公贷款,如申请时不能提供预约凭证,受托银行将拒绝办理。
15.职工对房产套数有异议的,可到我市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并打印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所购住房权利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再到相应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16.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参与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如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账户余额减少而无法放款。
17.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本市缴存状态正常,但缴存不满6个月的,异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职工须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8.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须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9.缴存证明原则上应使用本市版本,职工可根据需要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下载。如果职工只能提供异地版本,则提供的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缴存流水)必须能证明其符合我市贷款条件。
20.遇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政策执行以职工申请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完成录入时间为准。政策调整前完成业务系统录入的,执行旧政策;政策调整后完成业务系统录入的,执行新政策。
21.若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22.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    常见问题: 什么是商转公贷款?
哪些人可以按规定作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共同申请人?
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用于购买哪些房屋的,可以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是如何核定的?
商转公贷款期限是多少?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材料包括哪些?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材料到哪里提交?
申请商转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如何办理?
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应当如何办理?
商转公业务是否需要评估?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且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上有支持吗?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中需先取得原贷款行同意,具体同意内容有哪些?如原贷款行不同意,公积金中心可否采取强制措施?
职工的原贷款违约金以及赎楼过程中产生各项费用是如何产生的?
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是否需要全部结清?
如果原贷款为非受托银行发放,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业务?
商转公贷款的受理模式是怎样的?是否需要预约办理?
已经办理了二套房的商业贷款的,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业务?贷款利率如何计算?
商转公贷款的审批时限是多少?
申请人的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
商转公贷款可采用哪些担保方式?
假设职工于2009年申请了一笔商业贷款,贷款原余额为100万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办理商转公业务是否划算?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深户职工在深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
现在商转公贷款业务轮候到什么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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