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创新的实践领先的国家是美国,美国政府甚至对商业模式创新通过授予专利等给予积极的鼓励与保护。传统上,商业模式创新在各国是不能得到专利法保护的,而自1998年美国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mpany对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一案判决后,商业模式被广泛认为在美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商业模式专利在美国被归入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专利类(Class 705),以软件工程为基础、和一定的技术有关是这类专利的一个重要特点。1999年,美国国会在发明者保护法案中增加条款,以保护那些最初不相信其商业方法可以获取专利,而后来这些方法被其他公司申请了专利的公司。如今,虽然还有争议,不仅是美国公司,如Amazon、Priceline、IBM等,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如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发展趋势
商业模式创新近些年,在我国也引起前所未有的重视,不仅商业界重视,学术机构及一些政府部门也重视。如商业模式创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