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占斌院长的一封反映信

致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占斌院长的一封反映信

尊敬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占斌院长:

    您好!

    本人叫耿桂英,女,潞城区史迴乡垂阳村人,系所谓的“被告人”宋林虎之妻。现将潞城区法院以莫须有的“敲诈勒索”罪名,以(2019)晋04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枉法判决我丈夫四年另六个月徒刑 的冤假错案。本人与我丈夫宋林虎对此一审判决坚决不服,现已提起上诉,为使您主政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案的二审中,严格依照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公平、公正判决此案。以使人民审 判机关真正起到打击黑恶势力等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本人就此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的混淆是非等原则性错误向您反映如下:

    该案的起源于我村村霸、靠贿赂当上我村支部书记、村长一把手的宋有良(现已被罢免),在他任职期间,依仗他执掌、操纵我村的集体政权,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大发村 集体的横财。特别是王 曲电厂在对我村225户的搬迁中(在此次搬迁中强行毁了我家九亩林地,其中散养土鸡2000多只也被他们全部活活毁灭,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与史迴乡原主要负责人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更是赚了个盆满 钵满。他们的坑集体、害百姓的强盗行径,激起了我村广大村民的极大愤慨。对此,村民从原潞城市、长治市、山西省进行举报(有三级政府信访回执为证)。由于宋有良利用侵吞、侵占的巨额钱财,不仅在我村形 成了一股黑恶势力,并在原潞城市为他网织了一张无形的保护伞。因此,我村老百姓的每次举报都如泥牛入海。

    在这种情况下,我丈夫宋林虎才于2012年3月初同张成吉直接进京反映举报。当宋林虎、张成吉二人刚坐车到达北京火车西站,就被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等乡政府领导,将我丈夫等二人诱惑拉到 中央党校附近的一个宾馆。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等人深怕我丈夫等二人,揭露、举报史迴乡相关主要领导与我村村霸宋有良共同侵吞、瓜分我村225户的巨额拆迁款等系列犯罪行为,主动提出给18万元作为我丈 夫等几人的经济补偿,说的直白一点,也就是封口费。时隔六年多后,宋有良担心他的犯罪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再遭举报,再加上两个关键当事人王福明、张成吉已故(死无对证),便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段 ,以敲诈勒索为名,将我丈夫宋林虎告到原潞城市公安局。潞城区的一审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判决中并未对该案前因后果、是非曲直进行全面地认真详细剖析、判断,就盲目、武断地采纳从事实上根本站不住脚的证 据(不排除奉命办案),对我丈夫枉法判决。

    本反映举报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关键是:所涉案的18万元资金,究竟是史迴乡原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等人,担心惧怕我丈夫宋林虎进京举报史迴乡党委乡政府某些主要负责人与村霸宋有良共同侵吞、 瓜分王曲电厂支付给我村225户搬迁户的巨额搬迁费的黑恶势力行为,为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给的封口费?还是敲诈勒索费?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否成立?这一关键焦点问题必须搞清楚,否则是不能够判我丈夫有罪的 。

    该一审判决所体现的: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意见及该判决书中所采纳的宋有良的报案材料与宋有良、白彦军等三人前后自相矛盾的询问笔录充分证明: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等人亲自从长北 火车站追踪到北京,白彦军为了他们与村霸宋有良的利益链条等黑恶势力行为免遭我丈夫宋林虎揭发、举报,才通过我村常驻北京的王福明从中协调,决定给我丈夫宋林虎等人部分经济损失18万元,也是封口费,并 亲自打下欠据。对此18万元,宋有良自始至终没有与我丈夫进行对接过,一审判决认定我丈夫宋林虎敲诈勒索村霸宋有良从何谈起?

    请看:

      一、该判决书的第3页第二段所谓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初,被告人宋林虎、张成吉(已故)在长治北火车站准备去北京上访。史迴乡干部白彦军,桑彦军到火车站对二人进行劝 返,宋、张二人不同意,仍乘火车前往北京”。该一审理查明,充分证明,我丈夫宋林虎连宋有良的面都没有见,根本就不存在敲诈宋有良的动机和行为。

      见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第6页,白彦军的询问笔录:“宋林虎上访的原因当时不知道,去北京接访时听宋林虎说,2008年底史迴乡垂阳村换届选举时,宋林虎是选委会成员,宋有良 当时曾承诺过宋林虎,如果自己当选村委主任,每年给宋林虎10万元,后来在宋林虎的帮助下,宋有良于2008年12月当选上垂阳村村委主任,但是直到2012年宋有良一直没有兑现原先的承诺,所以宋林虎要去北京告 他。

      “张成吉是垂阳村的村民,2008年垂阳村担任选委会成员,他去北京是给宋林虎当证人,现在他已经死了。”

      判决书第7页白彦军的询问笔录:“主要是宋有良和宋林虎在谈,我们也都在场,王福明为中间人主要负责协调。”

      判决书第8页桑彦军的询问笔录:“中间我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回来以后他们就商量好说宋有良给宋林虎18万元,宋林虎就回潞城,王福明在中间作的协调。”

      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第4页,所谓的举报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宋有良的询问笔录:“2012年3月份左右,史迴乡政府副书记白彦军和桑彦军跟我说宋林虎和张成吉已到北京上访, 让我和白彦军、桑彦军三人到北京接访”。

      第5页第一行至第五行,再见宋有良的询问笔录:“我在旁边另一个房间,他们谈了一会后,白彦军和桑彦军出来说他二人以潞城市政府、史回乡政府、垂阳村委贪污王曲电厂搬迁工 程款的事上访告状,索要50万元,否则就要一直上访。第二天,我听白彦军和桑彦军说已经把价格谈成了18万元,但是他们要现金或者是打欠条才肯回去。白彦军给他们打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王福明拿到欠条后, 承诺宋林虎和张成吉不再上访。”

      综上所谓的举报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宋有良的询问笔录既充分证明:白彦军等人的询问笔录不具备真实、可靠、有效性,并又充分证明以下几点:

      1、证明宋有良到北京是白彦军等人叫去的,并不是我丈夫让他去的;

      2、证明我丈夫进京是因史迴乡政府、垂阳村委某些主要领导贪污王曲电厂搬迁工程款的事上访告状。但白彦军等人在他们各自的询问笔录中,将我丈夫上访告状的因由(史迴乡某些相关负责 人与宋有良沆瀣一气的致命点)进行了规避隐瞒;

      3、证明商谈协调18万元之时,宋有良根本不在场,而是白彦军亲自与我丈夫交涉的,该18万元是由白彦军以他个人的身份亲自立的欠据,与宋有良无任何关系。

      二、该判决书第5页,宋有良的询问笔录体现以下三点:

      1、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兑现他的欠条时间分三次,第一次为2012年4月7日,第二次为2012年7月份,第三次2012年10月30日(每次都是在潞城宾馆),也就是白彦军兑现他的欠条时间是 ,从2012年3月初,到最终的10月30日。长达7个多月。假设我丈夫罪名成立,为何乡党委主要领导白彦军,乡政府主要领导桑彦军不但不制止、不报案,而且在长达七个月时间内还要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我丈夫实施犯 罪呢?

      2、我丈夫宋林虎并未找村霸宋有良要过一次钱,每次都是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责成、指示、安排宋有良送的钱;

      3、每次都是已故的张成吉打的收据,我丈夫只是在张成吉打的收据上签了字。

    以综上所述,我丈夫宋林虎“敲诈勒索”宋有良从常规常理逻辑上根本讲不通!事实上也根本不成立!

      三、该判决书中第7页,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的询问笔录:“宋有良肯定不愿意给钱,他还是出于信访的压力,当时宋林虎说如果不给钱就还要到北京进行非访,非访对宋有良个 人也不好,要追究个人责任,宋有良也是受到了胁迫了。乡政府参与这件事情也是出于信访的压力。我认为这就是宋林虎和宋有良的私事,宋林虎等人以非访为要挟让宋有良掏钱,虽然说谈成18万元给了宋林虎,但 是我认为宋林虎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宋林虎就是处心积虑点我们在特殊敏感时期的软肋。”

    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的询问笔录,一语道破了以他个人亲自给张成吉、宋林虎打18万元欠条及责成村霸宋有良替他支付部分经济损失18万元(遮丑布、封口费)的天机!

    所谓的“非访”、“出于信访的压力”、“特殊敏感”纯属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我丈夫的一种借口、托词!

    一审法院为何要把白彦军这一隐瞒事实真相的询问笔录作为追究我丈夫刑责的唯一证据。

    在这里本反映举报人要向潞城区法院审理判决此案的法官大人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第一、难道我丈夫宋林虎这一进京上访行为,就是敲诈勒索村霸宋有良的行为吗?这纯属强盗逻辑!

    上访是宪法、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的一种途径,何况我丈夫明知其他村民对原潞城市史迴乡某些主要领导与村霸宋有良“强强联手、珠联璧合”,共同侵吞、瓜分我村 225户搬迁费等涉黑涉恶行为,从潞城市、长治市、山西省,一路举报,一路无果的情况下,才进京上访举报。怎么一审判决把我丈夫进京上访演变成了“敲诈、勒索”村霸宋有良的一种行为呢?

      第二、作为一级乡党委副书记的白彦军竟然在他的询问笔录中,大言不惭地道称:“宋林虎就是处心积虑点我们在特殊敏感时期的软肋。”请问副书记白彦军:这“软肋”究竟是什么“软肋”?俗语 讲: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请问白彦军:如果你们及村霸宋有良站的正,立的稳,还怕我丈夫上访吗?我丈夫的上访,怎么就成了对宋有良的胁迫呢?作为乡党委副书记的白彦军这一笔录,纯属披着冠冕堂皇的“ 出于信访的压力”、“进行非访”、“特殊敏感时期”的“借口”外衣,并以此假象,掩盖真相。以便达到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反映举报人的目的。

      第三、假设白彦军口中的我丈夫的“非法上访”,对宋有良“胁迫”是犯罪行为,潞城有司法机关,北京的司法机关更是健全的。请问白彦军:你们为什么不到公安机关报案?为什么白彦军等人要 找王福明从中进行协调?为什么白彦军反而要决定给“胁迫犯罪人”18万元呢?

      第四、党委副书记白彦军安排、责令宋有良分三次支付张成吉、宋林虎这18万元,历经7个多月。假设白彦军在北京(对敲诈勒索)没有明白清醒、一时糊涂,不知这是在实施共同犯罪吗?难 道历经7个多月白彦军还没清醒明白吗?

      第五、从宋有良的询问笔录中体现到,宋有良在三次送钱时,不仅仅有党委副书记白彦军,而且乡政府常务副乡长桑彦军三次都在场。假设我丈夫宋林虎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那么请问:作为 乡党委副书记的白彦军、常务副乡长桑彦军又从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为何要对“敲诈勒索”进行积极配合?他们二位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又该承担何责?再次请问:有敲诈勒索,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主动支 持、积极配合这样的案例吗?

      第六、从白彦军、宋有良各自的询问笔录中均体现到,在北京、潞城四次开宾馆,都是白彦军付费开的房间。请问:有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特意为敲诈勒索犯罪人掏钱开宾馆,让其实施 犯罪吗?并又几次通知“受害人”往宾馆给“犯罪人”送钱的案例吗?

      第七、我丈夫宋林虎既不是官,也没有权,更没有三头六臂,既罢不了白彦军的官,也免不了村官宋有良的乌纱。难道仅凭我丈夫宋林虎几句所谓的“大话”,就能吓的作为共产党员,乡党委 副书记的白彦军立下18万元的欠据吗?就能吓的横行乡里,为非作歹的村霸宋有良掏出这18万元吗?宋有良既不是傻子,更不是胆小鬼啊!这18万元可不是一笔小的数目啊!如宋有良等人侵吞、瓜分了我村225户上 千万元的巨额搬迁费犯罪事实不存在的话,不用说18万元,就是一毛八宋有良也不会掏。

      第八、我丈夫宋林虎是小学文化程度、法盲,难道作为村霸宋有良当时既是我村的村长、党支部书记也是法盲吗?作为乡党委副书记的白彦军也是法盲吗?为什么当时不报案?而在时隔六年 (当时的见证人、中间协调人,关键两位人物死亡)后的2018年,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才到公安机关报案?更为奇怪的是,这么简单明了的“案子”,潞城区公安局在时隔一年多后的2019年2月25日,才对我丈夫宋林虎 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而作为公务员、乡党委副书记的白彦军为什么在时隔七年后,才“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我丈夫所谓的敲诈勒索事实呢?这其中的种种不解猫腻,难道不值得审理该案的一审法院的审委 会成员们深思、分析、判断吗?

      第九、该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6、7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我丈夫宋林虎四年零六个月徒刑。反映人对此询问了数位律师及司法机关的权威人士。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样的语句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实属罕见。本人认为:审理该案的原审法院法官肯定清楚明白,该判决是经不起法律与时间的考验,现在又是办案终身制,办案法官为避免为此买单,才出现了这样的“共同讨论决 定”的语句。

      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 报。

    该一审判决书中明确体现以下几处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嫌疑:

    1、宋有良在竞选村主任时,严重涉嫌贿选及指示他人利用金钱买“公函”的违法犯罪行为;

    2、白彦军、宋有良等人严重涉嫌侵吞、瓜分王曲电厂支付垂阳村225户巨额资金的犯罪行为嫌疑,及利用所谓的涉案金额18万元,企图作为掩盖他们违法犯罪嫌疑的封口费,作为交换条件的重大犯 罪行为嫌疑(注:只要该条查清,该案就真相大白。该18万究竟是黑恶势力为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主动支付的封口费?还是“敲诈勒索”的“赃款”?);

    3、严重涉嫌某些政府负责人及某些办案人员与村霸宋有良有利益输送链条关系,依仗职权,为其“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的犯罪嫌疑。

    但潞城区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各个成员在讨论决定该案时,难道连一个成员也未发现综上的重大违法犯罪嫌疑吗?为何没有一个成员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报、反映、移送呢?

    尊敬的原占斌院长:人民法院审判机关是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保证法律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审判决真正打击的是谁?保护的又是谁?现在正处于党中央、习总书记部署从严 治党、严惩腐败、扫黑除恶、打伞破网的高压态势下,潞城区法院竟敢明目张胆地出现保护黑恶势力、打击反应举报人的判决书,令本人既震惊又愤怒!本反映人认为:潞城区这一判处我丈夫四年零六个月的刑事判 决书,是对庄严人民审判机关的玷污与亵渎。

    尊敬的原占斌院长:望您在百忙中对本人的反映引起高度重视关注,并责成二审的办案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明察秋毫、辨明是非,对我丈夫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便维护法律的神圣,人民法院的 庄严!

    此礼!

        致信人:耿桂英

        身份证号码:140481197211011627

        联系电话:13994623935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