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振兴办")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宣传及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江西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江西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认定工作规范与评价通则,由省质量振兴办负责拟制,经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省质量振兴办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在省质量振兴办的组织下,根据江西名牌产品评价通则和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江西名牌产品评价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行业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设区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江西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认定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社会责任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出口创汇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等进行评价;质量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产品获奖情况及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价;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的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总资产贡献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及申报产品的销售率等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及其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等进行评价;社会责任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缴利税、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等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获得"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江西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江西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及标志由省质量振兴办统一制作。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省服务行业实施江西名牌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