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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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 发布时间:2018/5/11 16:55:34

为深入实施名牌战略,推进品牌强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和《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江苏名牌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目标,深入实施名牌战略,不断提升高品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打造比肩国际先进水平的“江苏精品”品牌,推动江苏制造向江苏创造转变、江苏速度向江苏质量转变、江苏产品向江苏品牌转变,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目标

建立“江苏名牌”“江苏双百品牌”“江苏精品”三级品牌梯度培育体系,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发展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产业集群,在优势产品和块状产业中打响“江苏精品”品牌。2018年计划培育发展850个左右江苏名牌;在现有江苏名牌中,遴选培育10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品牌、50个全国市场排名领先的高端制造品牌、50个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同标同质的日用消费品品牌;以标准和认证为抓手,构建区域综合品牌建设制度体系,努力形成集质量、技术、服务、信誉为一体的“江苏精品”品牌。 

三、培育重点

1.“双百”品牌(“江苏精品”品牌)。对标“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高标准体系,在现有江苏名牌中,重点培育符合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的名牌企业和产品,推选出一批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江苏特色的优质产品,打造一批代表中国制造业最佳质量水平的江苏名牌企业,扩大江苏产品国际影响力,塑造新时期“江苏精品”金字招牌。

2.制造业名牌。围绕《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15个重点领域,优先培育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名牌;推动消费供给创新,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含量高、设计精美、制作精细、性能优越的消费品精品品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开展“双零”行动,鼓励支持一批成长型、产业链延伸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企业争创江苏名牌。

3.农业名牌。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做大做强,立足优质稻米、绿色蔬菜、精品园艺、生态畜禽、特色水产、种业种苗等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区域名牌及企业产品名牌。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发展。

4.服务业名牌。积极推动服务业企业自主品牌创建,重点培育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服务贸易、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名牌;壮大商贸流通、文化服务、旅游服务、教育培训服务、体育服务、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名牌;优先扶持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企业争创江苏名牌,形成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江苏服务名牌企业和江苏服务区域名牌,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升级。

5.区域名牌。进一步完善江苏区域名牌工作机制,以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服务业聚集区等为重点,认定一批江苏区域名牌;推进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聚区向品牌集聚区转变,优先扶持产业集聚区内优势龙头企业争创江苏名牌,并努力形成梯队和层次,打造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做强补长特色产业链,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四、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和资格审查

(一)申报范围

江苏名牌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区域名牌。申报江苏名牌需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条件。

“双百”品牌(“江苏精品”品牌)由各设区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或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荐,推荐条件及评价程序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申报江苏名牌的企业应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1.食品、农产品

1)企业在本省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拥有并使用自主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三年以上;

2)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3)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申报产品2017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4)申报主体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通过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深度加工的食品按照消费类制造业产品申报条件执行,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监管的肉制品、乳制品等七类高风险食品总数不再新增;

5)在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农产品需获得其中认证之一。

2.制造业产品

1)企业在本省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拥有并使用自主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三年以上;

2)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产品实物质量等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3)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新申报消费类产品2017年销售额2.5亿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2017年销售额3.5亿元以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内主导产品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主导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成长型中小型企业,新申报产品,申报条件可放宽至2017年产品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复评产品,按照消费类(2.5亿元以上)、生产资料类(3.5亿元以上)的申报条件执行;对传统优势产业内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产业链延伸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居全球前列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可适当降低销售额门槛。 

4)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5)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健全;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并有效运行;

6)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7)近三年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等级达到A级(含)以上; 

8)近三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蓝色,或者黄色但无被环保部门处罚记录;

9)为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石化、冶金等产品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特定条件(见附件2);对省政府明确有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的钢铁、水泥等产品和具有较高质量安全风险的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2类产品从严控制,总量原则上不再增加;

10)传统特色手工艺产品要在本省境内生产,以手工制作为主,具有传统的民族文化和工艺特色,并有悠久的生产历史、可靠的产品质量和一定的经济规模。

3.服务业企业

1)企业在本省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拥有并使用自主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三年以上;

2)企业主营业务年营业额、纳税额、品牌知名度、服务质量水平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3)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4)企业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反馈及时,顾客满意度高;

5)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简本。

6)服务业名牌申报将在以下主要范围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六大重点服务产业,以及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细分领域;

生活性服务业:旅游、健康养老、商贸流通、文化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体育、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等;

7)部分服务业企业申报还应满足特定条件(见附件3

4.江苏区域名牌

江苏区域名牌按照《关于印发<江苏区域名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质监质发〔201219号)中规定的条件执行。申报主体应同时提供与产业发展配套的《×××江苏区域名牌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本产业集聚区内列统企业名单和上年度销售额汇总表。

(三)初审推荐

按照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原则,各设区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严格依据评价导向和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和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各市推荐的新申报制造业产品中,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制造业和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产品比例需达到60%以上;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的比例需达到30%以上。

(四)资格审查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申报评审资格:

 

五、评价体系及分值分配

(一)评价方式

根据申报产品(企业)类别聘请行业专家,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照名牌申报条件和评价细则,结合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产品(企业)市场竞争情况,对申报产品(企业)进行评审,综合打分,提出建议名单。对涉及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消费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品(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评价指标

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信用评价为主要内容,建立江苏名牌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和出口创汇能力等;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信用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企业)质量信用状况、纳税信用状况、品牌知名度和用户满意度等。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三)分值分布

六、组织申报和进度安排

(一)申报要求

(二)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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