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明星违法代言树立《广告法》权威

代言不是演戏,广告更不是谎言的代名词。明星应该为自己在广告中的言行负责,这种负责不是保证产品以后不出问题,而是必须保证言实相符。

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近日,国家工商总局首曝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金斗寻宝、郑多燕减肥晚餐、冬虫夏草胶囊等十大广告榜上有名,侯耀华、李金斗、郑多燕等明星涉嫌违法。

国家工商总局曝光的这十大典型案例,都是一些极其明显的虚假广告,产品明显有问题,广告简直假到极点。这样的违法广告,绝不是新《广告法》实施后才变得违法;恰恰相反,它们从来就是违法的,只不过长期“禁而不绝”,四处招摇撞骗却未被严惩。同样,某些明星代言此类假到极点的虚假广告,更不是只有一天两天,可惜执法机关并未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便是虚假广告被撤下,他们的代言费也一分不少。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每天平均有1.8万次以上的电视广告中可以看到明星代言。相比之下,我国对广告代言人实在有些过于放任。这种有利益而不担责任的代言方式,让某些明星睁着眼睛说瞎话,昧着良心骗人,为了代言费什么样的违法广告都敢接。

“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旧为之代言”——这是本不该存在却依旧泛滥存在的低层次违法代言;新《广告法》实施后,对违法代言的惩处不能止步于此,而是应该上升一个层次——代言产品不能再是“和演戏一样表演”。换言之,为某种商品或服务代言的明星,必须是该商品或服务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正如新《广告法》中所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如果某明星用的是高档化妆品,却为自己从来不用的大众化妆品代言;如果你从未患过某种病吃过某种药,却极力鼓吹某种药品的神效;如果你连孩子都没有,却说某种儿童用品或婴儿奶粉如何好……所有这些,即便所代言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只要是纯粹演戏性质的代言,都应归入虚假广告。可惜,在工商总局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我们并未看到此类虚假代言,相反,仍旧是过去那种产品明显有问题的违法代言。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新《广告法》关于违法代言的规定虽已上升到新层次,执法层面却仍旧停留在骗人尚且不能尽惩的低水平。新闻中曝光的几位明星,早就不是第一次做这种虚假广告,那么,他们都受到了怎样的惩处?如果这种低层次的虚假广告尚且明目张胆,“和演戏一样表演”的言实不符代言,又怎么可能真正被查处?比如,那些为大众化妆品代言的女明星,生活中真的会用这么廉价的品牌吗?按新《广告法》,这显然已经构成了虚假代言。

代言不是演戏,广告更不是谎言的代名词。明星应该为自己在广告中的言行负责,这种负责不是保证产品以后不出问题,而是必须保证言实相符——把很差的东西说成很好的东西固然是说谎,把自己从来不用的东西说得天花乱坠推荐给消费者同样是说谎。用严惩违法代言的明星来为新《广告法》“代言”,这是落实新《广告法》的应有之义,其宣传效果要远好于仅仅公布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