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通讯社特约记者尹照宾河南报道 记者接到赵虹等人的求助电话,驱车前往洛阳了解具体情况。见面后赵虹向记者陈述了上当受骗的经过以及法院办案不公正的相关情况,并向记者出示了协议、合同、录音、录像、判决书以及大量的证据材料,赵虹对上诉抱有必胜的信心,她说法院只要依法办案打到哪里都准赢,她只是希望经过记者呼吁不要让更多的无辜受骗,因为她是企业的股东,对企业内幕非常清楚,她要以企业股东的名义向社会呼吁,她要以共和国公民的身份要求法院依法办案。
关于揭露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跃店村郭亚非长期以《河南龙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资产上亿元,并将儿子、女儿、女婿都编造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惯以董事长、总经理的名号,向其他已经受骗上当和即将受骗的人员行骗的事实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成立后,由赵虹实际经营管理,在起步阶段的大小事务,全靠赵虹一个人支撑。包括招工人,建厂房,购进设备、材料,办理证照等所有事情,郭亚非对此不管不问。
2013年2月26日,赵某某将其51%的股份转让给赵虹。在赵虹向郭亚非催讨为其垫付的245万元出资款时,郭亚非便以多种借口推脱不还。经过赵虹多次催要后,2013年4月19日郭亚非将195万元40%的股权转让给赵虹及许某某,剩余50万元10%的股权仍有郭亚非持有。
赵虹为郭亚非垫付245万元出资款时,曾向许某某借款20万元,2013年4月19日经赵虹之手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许某某20万元,冲抵赵虹与许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2013年6月份,许某某要求赵虹把20万元的股份卖掉,6月18日许某某将20万元股份委托赵虹转到郭亚非之子郭琳乐名下,股权转让后,已在工商局登记备案,但事实上郭琳乐、郭亚非并未支付许某某股金款20万元。
在赵虹把公司经营的轰轰烈烈、蒸蒸日上,年产值达1000多万元时,因诈骗匪首郭亚非见钱眼开,利益熏心,便百般阻挠,并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致使赵虹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在万般无奈之下,赵虹只能按郭亚非的意思,将430万元占公司86%的股份,以8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郭亚非。加上公司成立时,赵虹为郭亚非垫付的注册资金50万元,郭亚非共计拖欠赵虹135万元。但经赵虹多次催要,郭亚非并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赵虹的款项。在郭亚非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他更加猖狂、肆无忌惮地把自己的儿子、女儿、女婿都编造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惯以董事长、总经理的名号,向其他已经受骗上当和即将受骗的人员行骗。
赵虹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亚非偿还上述转让款85万元及垫付资金50万元,共计135万元整。但是经过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后,孟津法院终于在2016年4月12日以(2014)孟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将最终的结果公布于众:被告郭亚非偿还赵虹85万元转让款,而对赵虹要求郭亚非支付50万元垫付款的诉讼请求,仅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草草了事。
相反,针对同一事实,许某某2015年起诉后,孟津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做出认定事实一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2015)孟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告郭琳乐负责清偿原告许某某20万元股金;第三人郭亚非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纵观上述事实,诈骗匪首郭亚非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编造假象及恐吓、威胁等手段,骗取赵虹的信任,讹诈赵虹在龙玉公司86%的股权高达430万元,给赵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赵虹也曾以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因郭亚非持有公司10%的股份等原因而中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赵虹一案的过程中,对认定的同一事实,却做出截然不同的两份判决,进一步损害到赵虹的合法权益。现赵虹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仍以微薄之力,在二审诉讼之诉中艰难地迈进。望相关部门尽快立案侦查,将郭亚非诈骗团伙一网打尽,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揭露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跃店村郭亚非长期以《河南龙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资产上亿元,并将儿子、女儿、女婿都编造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惯以董事长、总经理的名号,向其他已经受骗上当和即将受骗的人员行骗的事实予以公开披露。
2012年7月2日,在以郭亚非为首的行骗团伙的引诱、蛊惑下,赵虹实际出资500万元,以赵虹的妹妹和郭亚非为出资人,在河南省孟津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河南龙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其中赵某某投资255万元,占该公司51%的股份;郭亚非所投资的245万元由赵虹垫付,占该公司49%的股份。
公司成立后,由赵虹实际经营管理,在起步阶段的大小事务,全靠赵虹一个人支撑。包括招工人,建厂房,购进设备、材料,办理证照等所有事情,郭亚非对此不管不问。
2013年2月26日,赵某某将其51%的股份转让给赵虹。在赵虹向郭亚非催讨为其垫付的245万元出资款时,郭亚非便以多种借口推脱不还。经过赵虹多次催要后,2013年4月19日郭亚非将195万元40%的股权转让给赵虹及许某某,剩余50万元10%的股权仍有郭亚非持有。
赵虹为郭亚非垫付245万元出资款时,曾向许某某借款20万元,2013年4月19日经赵虹之手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许某某20万元,冲抵赵虹与许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2013年6月份,许某某要求赵虹把20万元的股份卖掉,6月18日许某某将20万元股份委托赵虹转到郭亚非之子郭琳乐名下,股权转让后,已在工商局登记备案,但事实上郭琳乐、郭亚非并未支付许某某股金款20万元。
在赵虹把公司经营的轰轰烈烈、蒸蒸日上,年产值达1000多万元时,因诈骗匪首郭亚非见钱眼开,利益熏心,便百般阻挠,并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致使赵虹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在万般无奈之下,赵虹只能按郭亚非的意思,将430万元占公司86%的股份,以8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郭亚非。加上公司成立时,赵虹为郭亚非垫付的注册资金50万元,郭亚非共计拖欠赵虹135万元。但经赵虹多次催要,郭亚非并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赵虹的款项。在郭亚非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他更加猖狂、肆无忌惮地把自己的儿子、女儿、女婿都编造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惯以董事长、总经理的名号,向其他已经受骗上当和即将受骗的人员行骗。
赵虹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亚非偿还上述转让款85万元及垫付资金50万元,共计135万元整。但是经过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后,孟津法院终于在2016年4月12日以(2014)孟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将最终的结果公布于众:被告郭亚非偿还赵虹85万元转让款,而对赵虹要求郭亚非支付50万元垫付款的诉讼请求,仅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草草了事。
相反,针对同一事实,许某某2015年起诉后,孟津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做出认定事实一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2015)孟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告郭琳乐负责清偿原告许某某20万元股金;第三人郭亚非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纵观上述事实,诈骗匪首郭亚非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编造假象及恐吓、威胁等手段,骗取赵虹的信任,讹诈赵虹在龙玉公司86%的股权高达430万元,给赵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赵虹也曾以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因郭亚非持有公司10%的股份等原因而中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赵虹一案的过程中,对认定的同一事实,却做出截然不同的两份判决,进一步损害到赵虹的合法权益。现赵虹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仍以微薄之力,在二审诉讼之诉中艰难地迈进。望相关部门尽快立案侦查,将郭亚非诈骗团伙一网打尽,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