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吉林省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的通知

吉林省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名师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加快优秀教育教学人才的成长,促进我省高素质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吉林省教育厅决定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新周期(2009-2013年)内建立一批"吉林省中小学名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名师工作室")。为规范名师工作室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师工作室的组成与选拔

名师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即名师)和工作室成员组成。

(一)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的选拔条件

1.在全省乃至全国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的省特级教师。工作业绩特别优秀者,条件可放宽至省级学科带头人。

2.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堪称育人的模范、教学的能手、科研的专家。

3.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承担工作室的职责任务。

4.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开设网上交流平台。

(二)名师工作室成员的选拔条件

1.在所属地区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县级及其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

2.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及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3.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

4.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进行网络交流。

第四条名师工作室的建立程序

(一)确定名师

名师工作室设主持人一名,由全省范围内评选出的名师担任。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申报、填写相关材料,经其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选确定。

(二)选拔成员

公布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名单及相关资料、工作室工作方案、工作室选聘成员的要求。

工作室成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个人申请、学校推荐,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将其申请材料提交工作室主持人。

工作室主持人对申请人进行资质确认。工作室成员原则上8-15名,其中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三)上报审核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将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等相关资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四)签订协议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与省教育厅签订《吉林省名师工作室协议书》,在完成研究项目、培养中青年教师、质量评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与工作室成员签订《吉林省名师工作室成员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协议书》,在完成工作室项目研究和成员专业成长等方面制订周期发展目标,规定双方职责、任务及评价办法。

(五)挂牌运行

省教育厅选择适当形式命名各名师工作室,授予证书和牌匾,并以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为基地挂牌,工作室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开展工作。

第六条名师工作室的管理机构

(一)省教育厅负责名师工作室的领导工作;吉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名师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助管理名师工作室,督促名师工作室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三)名师工作室挂牌学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名师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名师工作室的考核评估

(一)名师工作室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在一个工作周期内,按有关评估标准,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访谈、成果检验、影响检测等考核方式,对名师工作室进行每年一次的过程性评价和工作周期结束时的终结性评价。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设发展的情况、工作室在培训和指导教师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工作室在教育教学科研中取得的主要成绩三个方面。

(三)每周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不合格"者将撤消该工作室建制;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自动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建设;考核达到"优秀"等级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名师工作室成员的考核由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负责,主要依据成员培养方案考察其是否达到培养目标,分为年度考核和工作周期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调离名师工作室,同时可按有关程序吸收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新成员进入工作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