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广播事务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香港政府增设文康广播司,负责文体、康乐、广播方面的决策。文康广播司与广播事务管理局、演艺发展局、康体发展局等合作,监管影视及娱乐事务,并对香港政府办的电台负责政策上的领导。对电子媒介的管理,还表现在商业经营、广播技术、节目和广告内容等方面。《电视条例》规定,电视节目所订的一般标准包括:符合一般良好品味及合乎常理;尊重公众个人意见;恰当照顾儿童的需要;尊重法律和社会制度。依照所订的准则,要求电视和电台不播映有以下内容的节目:淫秽粗鄙、下流猥亵的;可能煽动犯罪行为或造成社会骚乱的;可能妨害社会安定、伤风败俗,或违反公益的;抵触法律的。此外还要求广播节目避免煽动不同种族、肤色、阶级、国籍或信仰的人士互相仇视,不得攻击任何宗教信仰;不得煽动公众憎恨香港政府和法制;不提渲染暴力和色情。对儿童节目,还规定禁止播放那些违反良好道德观念或健全生活的情节。对电视台播映的新闻,订出了如下准则:应该以公正无私的态度播送准确的新闻;应务求合理,份量平衡,各方兼顾;应该把时事评论、新闻分析与新闻报道清楚分开;应该以良好品味为原则;应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虚惊;新闻报道所用的图片不能误导观众或耸人听闻;等等。播音电台的新闻节目也有类似的限制,并规定报道新闻专用的音响效果、用语、和技巧都限于在新闻报道时使用。对电视、电台每天播放新闻起码应有的时间,也有所规定。电视台播放电影,同样受《电影检查条例》限制,包括禁止放映任何会破坏与邻近地区友好关系的内容。电子传媒业务守则中,订有播放广告的标准,包括要符合真实性等。电子传媒业是不准播映政治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