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勇受审期间央视报道截屏
始于2009年的中国足球反腐扫黑系列案件的审理,至2012年达到高潮。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南勇及其他原中国足协有关官员均被定罪处罚。
虽然公众普遍认为,此次严惩足球腐败行为是对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中国足坛的一次强力整治,但法律人士同时认为,对足协官员审判的个案中,有关法律问题值得深度关注和思考。
鉴定人不具资质 实物受贿指控未获法院认定
南勇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审理。《起诉书》指控南勇受贿金额1489962元,其中现金部分1196554元,实物部分293408元。庭前,针对涉案实物的价值,公诉机关提供了辽宁省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这家司法鉴定所及在该所执业的鉴定人,不具有对涉案物品估价的资质。”南勇的代理人孙晓洋律师研究《鉴定意见书》后,向法庭提出疑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后改为价格认证中心)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对《起诉书》指控的实物部分受贿金额293408元也未认定。
提交证据280页 8400字论证南勇主体资格
针对犯罪主体问题,孙晓洋律师制订周详的取证方案,多次与中国足协、中超公司、辽宁沈阳工商局、沈阳市体育局、盛京银行某支行、中国银行北京某支行等沟通,取得了支持和配合。
随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与中国足协、亚足联、国际足联等有关的证据共计8组173页。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中的9大项12小项事实,孙律师共计收集、提交证据107页。两部分证据总计达280页之多。同时,她将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问题作为课题来研究,有关主体问题的辩护意见实际上是一篇学术论文,仅主体部分的辩护意见就达8400余字。
起诉书指控:1999年11月至2000年底,南勇利用担任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宁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章某的请托,为该俱乐部足球队提供了帮助,并承诺在当年联赛中提供帮助,南勇于2000年3月和2000年底,分别在北京三里屯一酒吧内及中国足协附近一饭店内,两次收受章某代表该俱乐部所送10万元,共计20万。
沈阳金客足球俱乐部章某、许某、戚某分别证明:在1999年联赛中,该俱乐部海狮足球队客场对阵吉林敖东足球队,若不能取胜,沈阳金客将降为甲B。为此,沈阳金客请南勇与有关方面打招呼,让吉林敖东足球队故意放水输球。最后,海狮成功保级。赛后,经有关负责人商量,章让许、许让戚准备20万现金,由章在北京交给南勇。不过,在本案侦查阶段,沈阳金客方面称原始财务资料全部灭失。
“我没有收受这两笔钱。”南勇在律师会见时,明确这样答复。
从工商局调取了重要证据
孙晓洋律师了解到,金客足球俱乐部几经工商变更。经多方努力,律师从辽宁沈阳工商局调取了重要证据。
庭审时,孙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段内,许某和戚某都是俱乐部监事。因而许某不可能出任副总经理职务,更无权安排财务人员支配公司钱款;而戚某也绝无出任财务负责人的可能,更无亲自安排、支配公司现金的机会。”
公诉机关当庭撤回了金客足球俱乐部银行往来明细(对账单)等资料,只使用言辞性证据指控。
这张银行卡应是工资收入
据指控,2005年3月南勇担任足管中心副主任期间,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总经理董某代表该俱乐部送的30万元,为该俱乐部球队参加当年亚洲足联冠军联赛的比赛提供了帮助。
董某证明:赛前,董某在南勇办公室用一个纸袋,一次性交给南勇30万元。
庭前,公诉机关提交了南勇在银行办理的15万元存款凭条,以证明他将受贿款中15万元存入自己名下。至于另15万元,南勇供述笔录中称“日常生活花费了”。但律师会见时,南勇却称没收受这笔钱。
这家银行就在中国足协原址的楼下。孙律师从该行调取到的资料显示:2005年4月27日14时57分47秒,南勇从一张银行卡内取出15.7万元;3分钟37秒后,南勇将15万元存入个人名下新开立的存折。
“我们随后向中国足协取证,这张银行卡是足协为南勇开立的工资卡,卡内收入为其合法工资收入。这足以证明,公诉机关出示的15万元存款凭条显示的存款,其实并非南勇所得贿款,而是他的合法收入。”
孙晓洋律师认为,由于董某称其是“一次性将30万元现金交给南勇”,所以新证据证明该指控事实不存在。
一审宣判后南勇没有上诉
此外,董某等人证实:鲁能俱乐部是通过在俱乐部关联公司开发的泰山广场工程中虚增工程成本,从中套出30万元后送给南勇的。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鲁能泰山广场的施工合同书在案佐证。
虽是刑辩律师,但孙晓洋同时具备坚实的民商办案基础,她发现在案证据难以证明30万元的来源。
孙律师当庭列举,“其一,记账凭证在先,提款行为在后,违背财务常识。其二,所谓以包工头姬某某和沈某某名义开出的劳务费数字与30万元不符,支票存根显示的用途‘工程款’与包工头所签‘工资和奖金’不符,记账凭证及生活费发放名单等与证人所述不符;这笔30万元与本案毫无关联。”
此前,有关证人称,其于2005年2月1日以工程款名义取出30万元。但鲁能泰山广场项目早在半年前就已付完工程款。有关人员根本没机会在半年后再虚开签证单。
还有,从《施工合同》总竣工日期条款、工程款支付等可判断,有关证人不可能开出虚增工程量的签证单。
南勇对孙晓洋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称这个庭开得“淋漓尽致”。2012年6月13日,南勇被法院一审认定实际受贿1196554元,犯有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南勇没有上诉。
本报记者 林靖
文并图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