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南方法治报数字报 电子版

(接上期)

法医对法医的质证

针对控方出示的两份法医鉴定结论,辩方原本申请法院传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名法医出庭,但遗憾的是,无一人依法出庭。仅有安徽省检察院的法医陈某出庭,就其作出的一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给予说明。

法医陈某在接受辩护人询问时,详细阐明了熊军突然死亡的原因:死者有潜在性心脏病,系“心源性猝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对“心源性猝死”的结论,辩方予以认可。但对鉴定人所列举的死亡诱因,辩方质疑:“长时间固定体位”并不是鉴定人从尸检本身得出的结论,而是检察办案人员在鉴定前告诉鉴定人的案情。该案情并不属实,辩方有证据证明熊军在死亡前每6小时有一次休息,并非“长时间固定”在审讯椅上。对此,鉴定人无奈地声称“案情是否属实,这要去问公诉人”,于是把脸转向公诉人,引起庭审哄堂大笑。辩方还对鉴定人提出的死亡诱因提出质疑:可能诱发“心源性猝死”的原因很多,鉴定人只列举了“寒冷”、“饥饿”,而排除情绪激动、疲劳等因素,因而其鉴定结论仅具或然性,不具有确定性。

辩方还对控方出示的最高检

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提出强烈质疑:该检验意见上记载:“黄山市检察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而实际上,所谓“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并无证据支持,辩护人调取的相关证据也能够否定该事实的存在。因此,检察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向鉴定人提供的案情不客观、不真实,极有可能导致鉴定人先入为主,从而影响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再加上,鉴定人无视人民法院的通知,拒不出庭。因此,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这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这一质证环节,基本揭示了熊军在祁门县公安局死亡的真相:死者患有潜在性心脏病,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而非暴力导致的死亡。

作为该案主要证据的两份法医鉴定意见的,法医出身的被告人方卫也是不遗余力,为了准备庭审,他找来了大量的法医学书籍,在看守所等待开庭的日子里“重操旧业”。2011年12月8日,含山县法院的法庭上他自己针对两份法医鉴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鉴定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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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问题

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而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却将无中生有、互不相干的材料(李政、潘世讨2人被冻)提供给鉴定人,其目的明显是想让鉴定人作出熊军也受冻的鉴定意见,而鉴定人也确实出具了熊军受冻的虚假的鉴定意见。

2.《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第30条规定:“检验鉴定文书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检察院两份法医鉴定文书将委托单位提供的“长时间固定体位”这一案件调查情况作为鉴定意见明显违反鉴定规则。因为,任何一个法医都不可能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得出死者生前被“长时间固定体位”,就如法医不能推断死者姓名一样,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将“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为鉴定意见,既违背科学也违反鉴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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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内容与事实问题

鉴定文书记录熊军面部呈“苦笑面容”,事实上熊军面部未见“苦笑面容”,而仅口部张开。其口部张开正好与方卫当时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时人为打开的说法相符,鉴定人认为是“苦笑面容”纯属牵强附会,“苦笑面容”可见于冻死尸体,鉴定人捏造这一尸体现象,目的是证明熊军受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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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质疑

●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认定熊军处于饥饿状态,结论错误

医学表明,人进食6小时后,胃及十二指肠已完全排空,而根据尸体检验记录,熊军胃内有约50ml稀糊状内容物,内有少量腌菜叶,不完整饭粒。熊军自进食至死亡共历时18小时左右,胃尚未完全排空,仍存留部分食物,这说明熊军自离开看守所后其胃的消化排空功能即基本停止,他没有“饥饿”感,即使进食,也不会被消化。究其原因应当是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胃排空功能被抑制了。

●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认定熊军处于寒冷状态,鉴定意见错误

认定熊军受冻依据不足。依据之一:“苦笑面容”。根本是无中生有。

依据之二:“立毛肌收缩”。立毛肌收缩不但见于活体受到寒冷刺激的反应,也见于新鲜尸体受到寒冷刺激的反应,最早在死后30分钟出现,多数在死亡后5~6小时发生(参见黄光照、麻禾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熊军在病发后不久即从温暖的室内被转移到零摄氏度左右的寒冷室外,无论其当时是否死亡,均会出现“立毛肌收缩”,鉴定人据此认定熊军生前受冻根本站不住脚。鉴定人陈洪出庭说明“死后温度的变化不会造成立毛肌收缩”的观点,更是与法医学知识相悖。

依据之三:“胃黏膜大片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应激性改变,气管支气管有泡沫样的改变。”鉴定人认定以上机体受冻的结论同“立毛肌收缩”一样站不住脚。因为以上这些改变并非机体受冻的特异性改变,而是急性死亡尸体的普遍改变。任何猝死尸体都会出现以上改变,检方法医鉴定以急性死亡尸体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推断死者生前受冻显然是一种错误的逻辑。就好比不能仅根据某个动物有四条腿就推断它是马一样,它有可能是鹿,也有可能是其他动物。

检察院法医鉴定人根据以上来推断熊军生前受冻显然是不科学、不公正、不客观的,而事实上在熊军尸体上反倒有许多现象与“受冻”是相互矛盾的。

其一,受冻尸体心外膜下有出血点,右心内含有凝血块,而尸检时熊军尸体“心外膜未见有瘀点性出血”,“血液呈明显流动性”。

其二,受冻尸体胰腺多出现急性胰腺炎,而尸检时熊军胰腺正常。

其三,受冻尸体骼腰肌多处出血,而熊军尸体未见出血。

其四,受冻尸体尸斑呈鲜红色,而熊军尸体尸斑呈淡紫色,指甲青紫。

其五,受冻尸体上可检见冻伤,而熊军尸体未见冻伤。

其六,受冻尸体胃黏膜糜烂,黏膜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而熊军尸体是胃大弯前壁见散在出血点。

以上六个方面的情况均不符合受冻表现,但却符合急性死亡尸体的表现。

综上,方卫提出了检察院两份法医鉴定文书认定熊军生前受冻与尸体检验情况不符,尸检提示熊军符合急性死亡。

这种专业分析也恰与警察王晖对案情的陈述相吻合的:熊军自始至终都处于开着空调、电火桶制热取暖的室内,情况一直正常,出现异常后突然死亡。

●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关于死因的主次关系相互矛盾

熊军的体检表和病理检验有三个异常之处:(1)心脏重311.6g(正常成年为250~270g);(2)心窦房结体积偏小结内起搏细胞较少,而多梭形纤维细胞;(3)心电图提示窦缓55次/分(正常人60~100次/分)。这三个方面的情况证实熊军患有潜在的致命的心脏传导系统疾病。说“潜在”是因为熊军之前身体一直看起来很“健康”,未发现有病;说“致命”,是因为窦房结是心脏搏动的源头,窦房结细胞变性,坏死或者数量减少,均可妨碍起搏冲动形成,引起心搏骤停(参见赵子琴主编《法医病理学》(第四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30页)。

然而,这样一个致命的隐患却被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轻描淡写,甚至认为“在死者目前年龄不应对其生命构成威胁”。

根据统计表明,猝死有以下特征:心血管疾病占猝死的原因首位;青壮年男性显著多于女性;高峰年龄段为30~50岁。熊军不但患有极危险的心血管疾病,更是处于猝死高峰年龄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的观点无疑是违背科学的。所以熊军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潜在性心脏病(窦房结发育异常)。

法医病理学将死因按作用大小依次递减分为:根本死因(原发性死因)、主要死因、辅助死因、诱因。

诱因,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饮食、饥饿、寒冷(有些疾病在睡眠中会突发猝死,无明显诱因)等。这些因素对健康正常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疾病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引起死亡(赵子琴主编《法医病理学》(第四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32页)。由此可见,“饥饿、寒冷、长时间固定体位”(姑且不论是否存在),是属于诱因范畴,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却认为“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这一鉴定意见不但与法医病理学关于死因的分类相悖,更是颠倒了主要死因和诱因的主次关系。

方卫在法庭上大声提出一个疑问:这种连法医专业的在校学生都不可能犯的低级错误,为什么居然会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位法医联名作出的鉴定意见中?

那么,熊军死亡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