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发布规定: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

央广网太原1月12日消息(记者李楠 贺威通)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12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的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规定还要求明确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在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办理相关事项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更加强调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据了解,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办理期限的前提下,《规定》对案件相关程序性事项要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求,对侦查环节规定,自侦部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报请后二日内告知辩护律师。对审查逮捕环节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申请,明确限定应当在二日内安排会见听取意见。

《规定》建立了听取意见书面审查制度,明确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在相关文书中明确载明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有据可查并及时反馈。《规定》还强化监督建立投诉渠道,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对各办案部门、办案人员依法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投诉工作。两级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依托网上巡查、案件评查、个案追踪以及受理辩护人、代理人意见和反馈等方式,对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是否有违反保障辩护与诉讼代理权利的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内部监督。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明显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案件管理中心投诉,进一步完善了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

据太原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马强介绍,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推广实行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机制,在案件管理中心设置律师接待大厅,安排专人专岗,统一接待办理,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律师提供案件信息查询、约见承办人、电子卷宗拷贝、律师意见反馈等一条龙服务。为解决“阅卷难”的问题,在受理案件时对所有纸质案件卷宗进行数字扫描,实现案卷的电子化管理,设置律师阅卷室,律师可直接通过电脑进行查询、浏览、摘抄和打印、拷贝等便捷服务。

据悉,太原市检察机关早在2012年10月就制定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工作制度(试行)》,就保障律师权益、听取律师意见、与律师沟通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今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的规定》,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