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12日讯 太原市检察院今天召开主题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介绍太原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情况。
太原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周艳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署了很多新的战略举措。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案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的先后修改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内涵越来越丰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为更好地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面、细致地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了规定和要求。
太原市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律师权益保障,早在2012年10月就制定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工作制度(试行)》,就保障律师权益、听取律师意见、与律师沟通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与代理诉讼权利的规定》,围绕检察机关受理、办理、监督辩护与诉讼代理事项等关键环节,明确部门职能,细化工作流程,规定办理期限,完善内部监督,建立投诉机制等,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详细规定,着力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权限,突出权利保障的无缝隙衔接。《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明确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在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办理相关事项中的具体职责分工。规定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负责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办案部门负责办理与辩护、诉讼代理相关的具体业务,更加强调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二是明确事项办理期限,减少司法办案行为的随意性。《规定》紧紧抓住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等关键环节时间节点,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办理期限的前提下,规定对案件相关程序性事项要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求,提高了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障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如对侦查环节《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报请后二日内告知辩护律师。对审查逮捕环节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收到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申请,明确限定应当在二日内安排会见听取意见。对公诉环节要求,公诉部门收到案件管理中心移交的辩护人要求听取意见的,应当及时安排听取意见;确因外出办案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时间听取意见。
三是建立听取意见书面审查制度,有效保障提出意见权的落实。《规定》明确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在相关文书中明确载明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有据可查并及时反馈。如《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分别提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真正使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强化监督建立投诉渠道,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对各办案部门、办案人员依法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投诉工作。两级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依托网上巡查、案件评查、个案追踪以及受理辩护人、代理人意见和反馈等方式,对本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是否有违反保障辩护与诉讼代理权利的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内部监督。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明显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案件管理中心投诉,进一步完善了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
全市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主要情况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山西的总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2015年4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荣获“山西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迎泽、万柏林、杏花岭、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评为山西省案件管理工作示范院。
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保障辩护和代理诉讼权利工作制度(试行)》、《关于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控告申诉的工作办法》、《案件信息查询办法》、《办案流程监督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在全市推行。围绕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提出意见权以及权利救济等内容,从受理、办理、监督、答复等方面细化职能,明确职责,规范办理流程及期限,确保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事项要求能够及时快速处理。各基层院积极探索,迎泽、杏花岭、万柏林、晋源等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先后就律师接待服务、律师阅卷、电子卷宗管理、案件查询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整体推动了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构建多元化服务机制。推广实行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机制。在案件管理中心设置律师接待大厅,安排专人专岗,统一接待办理,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律师提供案件信息查询、约见承办人、电子卷宗拷贝、律师意见反馈等一条龙服务。为解决“阅卷难”的问题,在受理案件时对所有纸质案件卷宗进行数字扫描,实现案卷的电子化管理,设置律师阅卷室,律师可直接通过电脑进行查询、浏览、摘抄和打印、拷贝等便捷服务。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律师查询6268件15670次,安排约见律师565件次,提供电子卷宗15091册。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多元化案件信息查询机制,精心制作“异地查询服务对外调研卡”,2015年10月,成功办理了全市首例跨省案件信息异地查询和全省首例跨省“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赢得律师的称赞和好评。
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在做好案件信息公开的同时,深挖拓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努力为律师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告知函》制度,对每一起案件的辩护律师送达此告知函,详细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该告知函中就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登陆账号和密码一并向辩护律师进行提供,方便其查询案件情况。制定短信告知服务实施办法,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实行短信告知窗口服务工作,统一全市短信告知平台,规范告知范围和告知程序等内容。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提供短信告知服务6122条。
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始终高度重视辩护与代理诉讼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内部监督。两级院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各业务部门办理辩护和诉讼代理事项情况的监督工作,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各业务部门承办人对具体辩护和诉讼代理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是否在相应文书中说明、是否及时告知程序性事项等重要内容进行检察监督。通过提出监督意见、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方式监督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相关辩护与诉讼代理事项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日未办结的,案件管理中心可给相关部门下发《监督意见卡》,进行督办;法定期限届满后未办结的,对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案件承办人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保障投诉渠道畅通。注重加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益受到阻碍时的控告和申诉工作。在接待律师过程中,明确告知其如果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可向案件管理中心投诉,要求案管部门针对投诉事项认真调查,及时答复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有关辩护和诉讼代理事项受阻的控告和申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控申部门在一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考虑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办案期限的有限性,我们将承办部门办理控告申诉事项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十日以内,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内,确保及时快速处理。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抓好相关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尊重和支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着力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共同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