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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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也加大了反渎工作的力度,查处了一大批渎职犯罪案件。在渎职犯罪案件中,玩忽职守罪是一个必须重点关注的罪名,由于玩忽职守罪的追诉往往伴随着相关事故发生后的责任问责机制的启动而展开,是一种事后的追究。根据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可知,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必须由适格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下发生了一定的损失后果才能构成。然而关于玩忽职守的行为认定,玩忽职守的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则往往由于认识的关注点不同而导致刑法认定上的偏差。刑辩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中往往作无罪辩护,也在侧面充分反映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同时,引起事后倒查、责任追究的案件往往也是受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也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左右而发生错误定性,因而需要辩护律师的及时有效介入。笔者所在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专注于职务犯罪的辩护与研究工作十余年,拥有专业办理该类案件的刑事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大批成功案例。为便于广大办案人员学习借鉴,编者通过广泛搜索各类法律类网站、法律数据库等,特将部分无罪辩护词汇编出来供大家参考。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各位指正。
1.裴爱英:张某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辩护词,2004年4月8日
年6月5日
年8月20日
年11月26日
年X月X日
年12月5日
年6月3日
年6月30日
年11月28日
10.任卫东、冯凡英:赵某某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辩护词,2014年12月5日
年4月21日
年12月1日
年3月4日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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