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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04 01:18:01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王一涵律师:执业十几年来专长于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凝聚了深厚的人脉资源、熟悉公、检、法内部办案程序,注重办案细节、特别是对控方证据的来源、证据收集、证据的甄别有其独到之处。其所办理的案件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同时擅长公司、商事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先后为世界500强、上市公司、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律师执业实践经验。
玩忽职守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一是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这里的“财产损失”包括公共财产的损失,也包括私有财产的损失。二是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为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三是连续多次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是没有异议的,但是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了多次玩忽职守行为,而每一次造成的损失都够不上立案或定罪标准,是否可以累计计算损失数额,对此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根据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及其所履行的职责是否具有同一性来确定,如果行为人从事的是同一性质的工作,履行的是同一样的职责,那么其实施的玩忽职守行为性质就是相同的,其不履行职责的社会危害性就具有连续性,因此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累计相加。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玩忽职守罪是属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的,但职务犯罪的罪名是比较多的,不止玩忽职守罪一种。
企业融资中的律师业务:1、对融资项目进行审慎调查以及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2、就融资项目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对可能涉及的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分析;3、制作《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融资框架,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4、参与项目融资的谈判;5、起草与审查有关项目融资的各种合同文件,包括项目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6、办理融资所需文件的批准和登记手续;7、协助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制定风险预防管理机制;8、监督融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时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经典案例】刑事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涉嫌ji、资诈骗罪,成功做轻罪辩护。案情简介: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系某事业单位出纳,2010年9月,通过朋友介绍,其认识了陈某(无业),两人合谋以借款放贷,干工程分利润等方式,先后于2010年11月/2011年1月和2011年4月三次,向多名被害人骗取巨额钱款,约定月息10-20,至2011年4月,总计骗取钱款数额累计达到2500万余元,这期间,其二人陆续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470万余元,剩余款项其二人均分,用于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ji、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金某与陈某系共同犯罪,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ji、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法律适用不准确。本案是否属于非法ji、资犯罪值得商榷;即便将本案认定为非法ji、资犯罪,被告人陈某之行为不符合ji、资诈骗罪之主客观要件,辩护人认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陈某之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针对本案被告人制定了zui为有效的辩护方案,zui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利益。依据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主要就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展开辩护。判决结果:zui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法院zui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ji、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经典案例分析】刑辩律师就被告人涉嫌受贿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举法讲理,法院zui终认定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情简介: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并承诺、实施、实现为郭某谋取减轻处罚之行为。另外,谭某某具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被告人谭某某依法构成受贿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无期徒刑。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上诉人谭某某即便存在判决的犯罪行为,亦仅仅属于一个犯罪行为,依法不应予以数罪并罚。且现有证据不仅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收受财物,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事实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以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决结果:法院zui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上诉人谭某某之行为不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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