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普陀刑事辩护律师-郭军律师专业专注,擅长于刑事辩护业务,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及申诉再审阶段提供有效服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律师意见。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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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负有告知义务:
(1)侦查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转达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量刑规范化与量刑辩护
为了规范量刑,解决量刑不均衡问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开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经过试点、修改及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并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目前适用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系2017年版本。
“量刑规范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着力纠正传统量刑工作“大估堆”的做法,引入定量计算,确立了“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基本方法,明确规定了三个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同时明确规定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方法及调节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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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有哪些类型?刑事辩护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什么人在什么阶段可以进行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什么人进行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是需要什么条件。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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